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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屠宰销售病死猪 一男子获刑六个月
■通讯员 蒋芸
  【案情回放】2022年10月26日,长期从事猪肉贩卖的汤某某获知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村张某某家有生猪出售,后汤某某到达张某某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张某某的一头病猪,在运回县城途中该猪死亡,汤某某不甘心亏损,便在县城附近将该猪进行放血、分割、分装,将处理好的部分猪肉拉至普安县某农贸市场摊位点进行销售,后被执法机关及时查获。
  【法律解析】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无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贩卖死因不明的猪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案后,汤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正义网上公开道歉。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说法】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死因不明猪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在利益面前,生产经营者应该坚守底线,以法律为行为准绳,心存敬畏之心,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肉类食品。检察机关呼吁广大群众对违法屠宰贩卖现象积极、主动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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