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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及车主被提起公诉
本报讯(通讯员 罗恩艳 卢琴)日前,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中,驾驶人王某某和车主吴某某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
2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在黔西南州安龙县海子镇共同饮酒后,吴某某明知王某某大量饮酒,仍放任王某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并坐在副驾驶一同经汕昆高速前往兴义市区,途中王某某驾车与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并逃逸。经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2.12mg/100ml。
经审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驾驶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王某某饮酒,仍放任王某某驾驶自己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具有的量刑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对该二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量刑建议。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广大驾驶员朋友熟知的行为准则,但很多人片面地认为危险驾驶罪仅与驾驶人有关,不知道车主也有可能构成‘共犯’,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检察官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广大群众要杜绝侥幸心理,酒后不仅自己不能开车,不要让喝了酒的人开车,更不要为喝了酒的人开车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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