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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诉程某某、唐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0年年底以来,程某某在自己做药材生意的门面、敖溪、构皮滩等乡场上收购野生动物,并将收购的野生动物存放在郭某某家冰柜内,之后将收购的野生动物销售给唐某某等人。
  在冰柜内查获程某某存放的79只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只(白颈长尾雉),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青鼬),国家三有保护动物77只,总价值共计23150元。
  2020年至今,程某某将其收购的果子狸、野生蛇销售给唐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76708元。其中,唐某某从程某某、杜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蛇类的收购金额分别为68564元、43351元,总金额为111915元。
  【裁判结果】余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程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
  结合程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判决程某某两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护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刑事诉讼典型案例。贵州地处长江和珠江流域的交界地带,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上喀斯特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复杂多变的喀斯特地形地貌和亚热带季风气候,为濒危及特有物种的保存和繁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众多野生动植物栖息于此。
  白颈长尾雉、青鼬分别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生蛇类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程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并贩卖的时间长度,以及被查处时动物死体数量等情况出发,综合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却仍然实施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对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实行全链条打击,彰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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