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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3日,侬某某驾车搭载李某某来到进化镇街上,李某某购买了一瓶100ml的农药。随后,李某某、侬某某来到进华镇大堰村转角塘坝河流处,李某某将农药倒入河流,待鱼被毒翻后,李某某、侬某某便开始抓鱼。
  后李某某、侬某某将其捕获的鱼(含黄颡鱼、赤尾子、鲢鱼、油鱼棒等多种鱼类)装在塑料桶内拿回其住处并食用了一部分。
  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河流水样、农药空瓶中均检出高效氯氟氰菊酯。经凤冈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某、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水域属于长江流域重点禁捕天然水域。
  【裁判结果】凤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侬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禁捕天然水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结合李某某、侬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各自承担2.5万元生态修复金等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决李某某、侬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护乌江流域鱼类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刑事典型案例。案涉水域属于长江流域乌江支流,系长江流域重点禁捕天然水域。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
  本案中,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毒鱼方式捕捞水产品,使乌江流域渔业资源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也对当地群众饮水安全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部分通过判处实刑方式彰显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环境司法理念,对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民事部分通过调解方式明确由被告交纳生态修复金,对弥补受损渔业资源,促进社会公众树立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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