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案例五
黄某诉习水某酒厂、陈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习水某酒厂于2011年9月6日登记设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黄某。2018年2月26日,黄某与陈某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黄某委托陈某某代持习水某酒厂100%股权。2018年12月13日,黄某与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某将其持有的习水某酒厂100%的股权转让给黄某。
  2018年12月21日,黄某与陈某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在习水某酒厂100%的股权转让给陈某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现黄某以其为习水某酒厂100%股权人为由请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并由习水某酒厂、陈某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与陈某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陈某某系名义股东,黄某系实际出资人,遂判决确认习水某酒厂100%股权份额归黄某所有,并由习水某酒厂、陈某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酱香白酒产业的民事私益诉讼典型案例。酱香白酒产业是我省重要的绿色食品工业,为加强白酒企业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白酒产业资源禀赋,习水法院习酒环境保护法庭调整全县涉白酒产业案件由习酒环境保护法庭集中管辖,为白酒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保驾护航。习酒环境保护法庭审理本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精准发力,高效解纷。习酒环境保护法庭开启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裁判优先绿色通道,仅用3天审结本案,跑出司法服务加速度,实现酒企纠纷“速治”。
  依法裁判,助力转型。严格把握裁判标准,认定由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使企业回归正常经营轨道,为公司转型升级扫清障碍。判决后,习水某酒厂顺利对外融资7500余万元,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为白酒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注入“司法张力”。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