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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诉穆某某、杨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杨某某持柴刀将赤水市官渡镇渔湾村某山林里的一株红豆杉砍伐,制材成3件原木堆放于家中,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2016年6月21日,杨某某、穆某某、伙同杨某甲(已判刑)在赤水市官渡镇渔湾村某集体山林中擅自采伐楠木一株,并制材成原木搬运至该村某地公路边堆放,后由案外人穆某甲雇车装运走。经鉴定,两起案件中被采伐的林木分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
  【裁判结果】赤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应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同时,杨某某、穆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杨某某“认罪认罚”,穆某某“拒不认罪”的情况,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杨某某、穆某某进行裁判,依法判决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杨某某按照林业部门出具的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在赤水市官渡镇渔湾村高峰组集体山林栽种红豆杉10株、楠木树10株;穆某某栽种楠木树10株。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红豆杉、闽楠作为国家保护植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防止水土流失、调节区域气候,为良种选育提供丰富的基因资源,具有重要的医药、生态、经济价值。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司法保护力度,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大意义。
  两名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认罪态度截然不同,根据两人到案后不同的认罪认罚态度进行裁判,体现了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民事部分,判令二被告载种所砍伐的树种,进行补植复绿,以弥补受损森林资源,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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