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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黑校车”危害孩子安全
以案释法
媒体评论
打击“黑校车”需回归校车公益属性
杜绝“黑校车”应综合治理
整治“黑校车”需打好“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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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件详情:2022年3月,某小学校车专职司机任某立,因校车送修理厂进行维修,故借用朋友的一辆19座东风牌客车用来接送学生上下学。该客车核载19人,但任某立车载40名学生和押车人员共计42人。在行驶途中,任某立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2年9月2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立驾驶的东风牌客车核载人数为19人,却载员42人(包括驾驶员),超载121%,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任某立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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