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不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归属 法院:视情况而定
■ 通讯员 陈胜
  【案情回放】喻某花与侯某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20年8月14日生育小孩侯某亦。满月后,喻某花曾用八宝粥喂小孩,引起侯某不满,后小孩被侯某带回与其父母生活,拒绝让喻某花探视,喻某花认为侯某剥夺其作为母亲的权利,喻某花特诉至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孩由喻某花抚养。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函至沿河县妇联协助做好喻某花的思想工作,为其提供帮助。从妇联了解到喻某花目前无经济收入,其父母及家中亲人也不愿意帮助抚养其子女,如子女由喻某花抚养,喻某花将全天照顾小孩,不能外出务工,经济负担重,不利于幼儿成长,而侯某经济收入更为稳定,且侯某的父母意愿帮助照顾其小孩,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妇联亦建议小孩由侯某抚养。同时,法院向喻某花的父亲进行调查了解,其父亲称喻某花无抚养能力,自己也不愿意帮助喻某花照顾小孩,并希望小孩由侯某抚养。
  【法律解析】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规定,综合本案,足以证明小孩不宜随母亲喻某花生活,由父亲侯某抚养为宜。法院遂判决小孩由侯某抚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之规定,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此规定为原则性规定,大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纠纷都判由母亲抚养。但本案中,喻某花无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且无适合的人帮助其抚养小孩,若按原则性规定,将小孩判令给喻某花抚养,则喻某花无法工作,其和小孩生活来源均无法保障。通过与妇联、其本人和亲属沟通协调,综合考虑,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决给侯某即小孩的父亲抚养,既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也能够让喻某花可以无后顾之忧的工作。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