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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程序空转带来负面效应
■ 喻琪
  实务中,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法院撤销并责令重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反复以同一事实及理由作出同样的结果,导致一个工伤认定案件来回穿梭于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并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以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造成如此症结,主要是行政诉讼规制及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所致。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复以同一事实及理由作出同样的结果,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双重浪费,而且还使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变得漫漫无期,徒增劳动者诉累,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真正得到保护。
  对于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产生程序空转的问题,我认为纠其根源主要还是法院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例如,对于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的三个关键要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应严格按照文字含义来认定,而法院认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参照条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和兼顾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作过于严格的认定。基于此,法院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才产生了认识上的僵持,导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复以同一事实及理由作出同样结果的尴尬局面。
  对于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时,可以由法院直接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的行政行为,以避免程序空转带来的负面效应。同时,建议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达成共识的情形下,出台关于工伤认定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以统一工伤认定标准,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工伤保险基金监管之间的平衡。
  (作者单位:晴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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