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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保护机制是解题关键
■ 李英锋
  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被边缘化、被侵犯的问题由来已久,屡屡引发纠纷和投诉,也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实际上,相关各方已经找准了症结所在,提出了不少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有关法律和制度也对症下药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如何让更多的合理化建议照进现实,怎样把法律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创造性地拓展劳动保护制度,推动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为实习学生营造更加安全、健康、舒心的劳动实习环境,或许是解题的关键。
  实习学生之所以容易沦为廉价劳动力,薪酬、休息休假、工伤等权益容易被侵犯,主要是因为学生与相关单位的实习关系是一种劳动保障力相对脆弱的合作关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并未被纳入严格劳动保护的范畴。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尽管一些实习生在实习单位也干了和其他劳动者相差无几的工作,但他们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资格,只能签订劳务协议。实际上,不少学生被学校统一分派到实习单位,相关实习待遇可能只停留在口头上,约定事项很含糊,不规范,相当一部分学生甚至未参与对相关实习事项的协商,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即便一些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情况也不多。少数签订者,往往接受了实习单位的格式协议,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机会。在上述情势下,实习学生难以享受到《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劳动待遇,难以得到全面严格的劳动权益保障。
  呵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还得靠契约和法治思维。去年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明确规定“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为保护学生实习权益打了很多法律“补丁”。
  职校学生实习环节侵权问题高发,应成为监督整治的重点。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等主体应增强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恪守法律底线,对标法律要求,严格规范学生实习组织管理行为,履行必要义务,规避侵权点、隐患点。人社、教育等部门应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学生实习环节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侵权问题线索,经调查确认相关问题属实的,采取约谈、立案查处、限期整改、曝光、发布警示信息以及失信惩戒等措施进行干预,向相关责任主体传导倒逼监督的压力,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警示、拒止功能。
  针对学生的教学型实习和就业型实习,不妨建立分类分层契约保护机制。人社、教育等部门应依法制定学生实习协议示范文本,对实习关系中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明确的约定,对学生的学岗适配、薪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等权益进行“格式保护”,让实习协议示范文本覆盖更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近年来,舆论一直呼吁认可就业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案例中,已有认定就业型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个案。同时,江苏等地通过立法,把实习学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缴纳范围。这些立法或司法探索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意义,为保护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蹚出了路径、积累了经验。立法部门或最高法、人社部等部门可通过修法、出台法律解释等方式,把参加就业型实习的学生纳入劳动保护范畴,明确就业型实习的特征、表现形式,明确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明确学生享受劳动保障的条件和范围,允许就业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适法的劳动合同,给就业型实习生提供全面到位的劳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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