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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件详情:陈涵(化名)是四川某职业学院一名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基于学校毕业实习的要求到A公司实习,A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他派至福建B公司,之后B公司又将他派往总承包单位C公司某高速隧道工地上,从事测绘工作。
  陈涵工作时发生意外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法院认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32.63万元,A公司、B公司分别承担30%的过错责任,学校承担20%的过错责任,陈涵本人、C公司分别承担10%的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规定,A公司违法将实习生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B公司接受违法的劳务派遣以及作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故A公司和B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履行其监管职责,未为学生购买责任保险,也具有过错,故承担部分责任;C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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