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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犯罪、赔偿损失、修复环境协调统一
补植复绿已按时完成
行政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而放弃行政责任追究
推动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的“贵州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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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犯罪、赔偿损失、修复环境协调统一
——遵义市播州区法院一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编者按
今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7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环境公益诉讼专题,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案号为211号。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判决。公益诉讼人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万山区林业局均未提起上诉。这是遵义市法院系统首例入选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同时也是首例入选的贵州环境资源审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介绍其内容和特点时,称其“有机协调刑罚与行政处罚,明确违法行为人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并在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组织代为履行,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
【基本案情】2014年4月,沈中祥投资成立铜仁市万山区武陵农木业生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至7月,该公司以修建种植、养殖场为由,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施工队使用挖掘机械在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道梅花村隘口山组及万山区大坪乡大坪村马鞍山等处林地剥离地表植被进行挖掘,致使地表植被毁坏,山石裸露。
经鉴定,毁坏林地276.17亩,其中重点公益林49.38亩,一般公益林72.91亩,重点商品林108.93亩,一般商品林44.95亩。涉案公益林功能设定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本案一审审理时,被毁坏林地部分新植马尾松苗,苗木低矮枯黄,地表干涸破碎;水源涵养公益林部分未作任何处理,山岩裸露,碎石堆积,形如戈壁。
2015年1月,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以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作撤案处理。万山区林业局遂对沈中祥和武陵农木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未载明期限),并处罚款1841134元,但被处罚人均未履行。
2016年1月20日,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重新立案侦查。次日,万山区林业局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2月,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以(2016)黔06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中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向万山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管职责,责令沈中祥限期恢复原状,按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并处罚款。
万山区林业局书面回复,因沈中祥在服刑,公司倒闭,人员解散,无法实施复绿;林业局拟部分复绿造林,对其中难以复绿造林地块异地补植复绿;按“一事不再罚”原则不予罚款处罚。
检察机关以万山区林业局既未对沈中祥作出行政处罚,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植复绿,没有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林地被破坏的状态持续存在,当地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万山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黔0321行初97号行政判决: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对沈中祥以铜仁市万山区武陵农木业生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毁坏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道梅花村隘口山组、大坪乡大坪村马鞍山林地补植复绿恢复原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并限期完成复绿工程验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1、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刑事判决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法行为人在刑事判决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应组织代为履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依法履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特殊功能区生态环境被破坏,原则上应当原地修复。修复义务人或者代履行人主张异地修复,但不能证明原地修复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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