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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件详情: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某学校经营的食堂的操作间存在以下问题:1、冰箱内生食与熟食混合存放,功能分区未设置好;2、地面有剩饭、垃圾,操作台上有面粉残留,未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3、下水道未密封,防鼠措施不到位。
  针对于此,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但在再次检查中,该校食堂存在同样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对该校作出罚款2.5万元上缴国库的决定。
  法律依据:学校食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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