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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给亲友转移赃款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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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给亲友转移赃款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通讯员 杨世昭
【案情回放】2021年1月,福建人陈某江邀约卢某、卢某飞二人成立诈骗团伙。2021年2月至5月期间,通过拉拢、引诱等方式,陆续从惠水县各地招募了顾某松、王某银、王某飞在内的30余名人员,多批次结伙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华兴公司”开展诈骗违法活动。
2021年8月,该集团犯罪分子将诈骗所得赃款200万余元通过非法渠道转移到福建后,顾某松通知其父亲顾某洋等人将赃款取回惠水县,其余犯罪分子则通知其父亲、兄弟、姐妹、配偶等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人员进行分赃,藏于家中或用于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福、王某芬、顾某洋、王某金明知其转移、保管的财物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窝藏,其中王某福、王某芬、顾某洋还帮助发放,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惠水县人民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王某福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洋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芬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金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四被告人明知是赃款仍帮助亲友代为转移、窝藏,将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链条中,并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法官提醒,在帮助亲朋好友代管财物时,须提高警觉,问清楚来源,不要因为一时好意或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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