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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心调解促和谐 解纷普法两不误
  ■ 通讯员 刘颖
  【案情回放】近日,仁怀市人民法院三合法庭法治网格员接到一求助电话称,两户人家因水源产生纠纷,每次村委会调解平息未久,双方又置调解意见于不顾,反复上演水源争夺战。
  大吴、小吴两家本是好邻居,同饮一源水,且共建了蓄水池。后来,小吴家在其他地方“另起炉灶”,重新挖了一个小水池取水。时间流逝,小吴家小水池被征用,导致饮水成难题,小吴便重新回到当年与大吴共建的蓄水池取水,遭大吴家阻拦。大吴认为,多年来此水池皆是自家在维护,小吴家没有资格再回来取水,为此,两家多次争吵。
  了解事情起因后,法治网格员当即进行调解,从水资源性质、《民法典》中相邻权的规定,讲到邻里间的友善互助关系,从知识层面、法律层面、情理层面经几小时耐心劝说,将两家的用水问题讲深讲透讲细,终于让两户人家相互让步,共同取水。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水资源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任何人不得将某段某区域公共的水资源据为己有。在本次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擅自将原两户人家共同修建的水池中的水源占为己有,阻碍另外一方人使用,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正确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的规定,邻里之间应当为彼此的生活、生产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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