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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电子商务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平台+骑手”等新型用工模式,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某电子商务公司系经营网络订餐及配送业务的平台公司,该公司与杨某签订《骑手劳务合同》,雇佣杨某为外卖送餐员,由杨某为某电子商务公司按时按量完成配送任务。合同约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工资按单提成,多劳多得。后某电子商务公司又与杨某签订《业务分包合作协议》,但该协议内容模糊。杨某在配送外卖过程中,接受该公司的工作规范管理,该公司对杨某进行派单、考勤管理。后杨某因工作期间受伤,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及赔偿工伤损失。仲裁委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习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杨某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杨某的其余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产生了“平台+骑手”等新型用工模式。本案在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重点从实际的用工关系是否具有较强人身和经济依附性、用人单位是否有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依法审慎处理新型用工形式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切实服务保障稳就业工作。
  【法官回访】宣判后,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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