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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最后一公里”
——新《监狱法》安置帮教条款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
  ■胡仕荣 郑红 陈雪攀
  安置帮教是刑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关系服刑人员能否顺利复归社会,也是我国保持较低再犯罪率的重要实践依托。“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提升刑罚执行质效”,并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纳入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监狱系统与地方各职能部门始终把安置帮教作为巩固刑罚执行质效的重要抓手,逐步探索形成出监教育、出监监区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等一系列创新举措。
  2026年11月起生效实施的新《监狱法》新增“出监教育”“国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重要表述。如何把新法这些条款真正落到实处,是亟须研究的现实课题。
  一、安置帮教的历史变迁与当代价值
  回溯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发展历程,其工作导向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由政策主导转向法律调整。建国初期,安置工作主要依托劳改工作会议决议和行政法规推进,先后经历“多留少放”“四留四不留”等留场就业模式。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转型,留场就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社会安置成为新选择,但主要依靠部委规范性文件运行,法律位阶偏低,容易出现权责模糊、执行弹性过大的问题。1994年《监狱法》虽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条文简略。直到2026年新修订《监狱法》系统规定出监教育、监地衔接、社会参与、权利保障等内容,“安置帮教”一词才真正进入法律规范。
  二是由兜底安置转向依法安置。章节名称从“释放和安置”变为“释放和安置帮教”,表面看是措辞微调,实则折射安置理念的变化。旧法容易被刑释人员将安置帮教误解为政府的兜底救济。新法厘清了公权力的职责边界,国家承担的是帮教协助义务,而非对个体生存发展负无差别的强制安置义务,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安置理念转换。
  三是由政府主导转向社会参与。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犯罪预防不能仅依赖刑罚手段。新法明确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吸纳社会组织、社工力量提供心理矫治、就业指导等专业服务,推动安置帮教从行政主导的单一模式,迈向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
  从这个脉络看,安置帮教的当代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它是延伸行刑效果的必然要求。狱内教育改造、心理矫治、技能培训只是改造的前半程,安置帮教是检验改造成效的最后关口。其二,它是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环节。按照恢复性司法理念,刑罚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多元主体协同帮教,弱化社会歧视,引导社会包容接纳。其三,它是保障罪犯权利的价值依归。2026年新《监狱法》首次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刑罚执行完毕,罪犯应当恢复完整的公民地位,安置帮教最大的法理功能正在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复权”。
  二、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实践困境
  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安置帮教实践仍面临多重相互交织的现实梗阻。
  第一,监狱内生动力不足。监狱考核重心偏向监管安全,出监教育质量难以量化评估;部分单位存在“刑满释放即责任终结”的片面认知,只完成文书移送,忽视了出监教育等实质性前置工作;同时监地双向反馈渠道不畅,监狱难以根据后端帮教情况反向优化狱内教育。
  第二,地方保障支撑不足。多数省份尚未出台安置帮教专项地方性法规,仅有上海、浙江等少数省市先行立法。作为一线执行机构的司法所普遍编制紧张、职能超载,除安置帮教外还要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等大量事务。同时安置帮教经费多依附于公共法律服务板块,尚未普遍实现独立预算列支,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专业化服务购买难以推进。
  第三,监地协作衔接不畅。安置帮教涉及监狱、公安、综治等多个主体,但部门间办事流程存在梗阻。有实证调研显示,部分刑释人员申请社会救助时,司法所仅起引导中转作用,当事人需反复跑动、重复提交材料。监狱释放信息、公安户籍动态、帮教档案未能常态互通,信息壁垒造成部分刑释人员释放后未被及时纳入帮教范围,出现脱管漏管,人户分离人员问题尤为突出。而现行规范对各单位协作义务多为倡导性表述,缺少刚性责任约束。
  第四,社会认同基础不足。犯罪附随后果泛化,就业、就学领域的限制性适用边界不清,削弱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的意愿,也收窄刑释人员“迷途知返”的通道。同时,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公众对受过刑事处罚的群体存在标签化认知,刑罚执行完毕仍可能陷入“社会性死亡”的困境。随着轻罪案件占比上升,若持续对刑释人员施加过度社会排斥,易把本可改过自新的群体推向社会对立面。
  三、以新《监狱法》实施为契机优化安置帮教工作
  破解上述困局,需以新《监狱法》实施为契机,从更新安置帮教理念、强化监狱前置帮教职能、补齐地方帮教保障短板、引领社会公众认知等方面统筹推进。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康德提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安置帮教不应把刑释人员视为“危险分子”加以隔离管理,而应从其生存需求出发,实现治理与权利保障并重,把权利复归作为价值落脚点,推动狱内前置预防与社会后端帮教贯通。
  二是强化监狱前置帮教职能。把出监教育质量、风险评估完备度、信息移送规范性纳入监狱综合绩效,破除“重监管、轻安置”的政绩偏向;提高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岗位招录比例,条件具备的监狱可设立专门出监功能性监区;建立监地定期会商、回访通报制度,依托全国安置帮教信息平台实现材料双向流转,形成治理闭环。
  三是补齐地方保障短板。鼓励尚未立法的省份优先出台省级政府规章,条件成熟时推进地方性法规,厘清各方权责边界;推动司法所落实安置帮教专岗,借鉴浙江将安置帮教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目录的做法,把专业事务交由社工承担;将安置帮教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帮教对象数量相适配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专款专用。
  四是搭建监地衔接机制。联合编制安置帮教权责清单,针对“人户分离”人员细化“双列管”履职规则,统一协办函文书范式;以智慧监狱和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为底座,推动风险评估、出监报告实时推送,实现全流程闭环追溯;搭建跨部门联动平台,引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将协同成效纳入平安建设考核。
  五是引领社会认知、凝聚帮教合力。系统清理缺乏上位法依据的过度泛化的前科限制,落实新《监狱法》关于刑释人员就业、就学、社会保障不受歧视的规定。2025年以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在多地试点,建议系统梳理试点地区实践经验,稳步推进该制度全面落地,使其成为纾解犯罪附随后果、赋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法治支撑,以法治之力引领塑造社会公众对安置帮教的认知共识。同时创新法治宣传叙事,通过真实案例传播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乡贤参与评议宣传,推动形成促进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社会共识。
  安置帮教既需要激活监狱开展前置帮教的内生动力,补齐地方帮教机构的组织、人员、经费保障短板,更要在全社会培育接纳刑释人员复归社会的文化共识。我国逐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类施策”的本土治理样态,这套植根于中国治理土壤的实践经验,既是助力特殊群体再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依托,也为构建中国监狱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鲜活样本。以新《监狱法》实施为契机,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现代化,必将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注入坚实力量。
  (作者胡仕荣系贵州省司法警官学校校长;作者郑红系贵州省司法警官学校副校长;作者陈雪攀系贵州省司法警官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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