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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检察院:为社矫对象解“出行”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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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检察院:为社矫对象解“出行”之困
本报讯(通讯员 冉向东 记者 冉龙飞 姚强)“感谢检察官!在你们的监督下,我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不仅获得批准,还保住了工作。现在我已经顺利解矫,重获自由。”近日,德江县解除社区矫正的田某某在回访中对检察官表达了深深的感激之情。
事情要从田某某的工作性质说起。田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德江县接受社区矫正,其系公司业务骨干,个人每月为公司创造销售额约400万元,需经常往返于毕节市、贵阳市开展销售业务。
然而,田某某因社区矫正管理要求,不方便经常请假出行,公司向其下达通知:若不能正常出差开展业务,即将被开除。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田某某对此非常苦恼。承办检察官在走访社区矫正对象过程中,了解到此情况后,告知田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田某某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收到申请后,随即展开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田某某所在企业,调取劳动合同、销售记录、社矫档案,并详细询问田某某,确认其外出确系生产经营所需。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规定,社会危险性低,再犯罪风险较低。
查清上述情况后,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的意见。听证员表示,依法批准田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既保障田某某合法的劳动就业权利,也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随后,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机构依法审批田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同时做好动态监管,确保既保障经营便利,又守住监管底线。
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批准田某某的申请。田某某不仅保住了工作,还稳定了家庭的经济来源,更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通过信息化核查、定期报告等方式,加强对田某某的监督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教育改造,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但如果因为监管方式僵化,导致他们失去工作、企业蒙受损失,就背离了制度的初衷。”承办检察官介绍。
法治的效力,在于维护秩序;法治的温度,在于保障发展。该案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下一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差异化监管路径,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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