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法院寨蒿民歌法庭。 ■ 梁阿敏 廖声艳 石昌吉
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过程,更是法律规则进入社会生活、转化为群众普遍认同并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的过程。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具有鲜明的语言习惯、文化传统和村寨共同体特征,如何使国家法治与地方社会有效衔接,使群众真正“听得懂、信得过、愿意用”,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课题。贵州省“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推广寨管家、鼓楼议事、院坝协商等特色载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贵州现有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192个民族乡,民族文化形态丰富,为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向基层法治文化和治理资源转化提供了良好基础。
榕江县人民法院立足苗、侗、水等民族地区实际,将民歌传情说理、双语释法、寨老调解嵌入司法程序,逐步形成群众听得懂、愿参与、能接受的“民歌法庭”。从表层看,这是民族文化与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一种特色实践;从深层看,则体现了地方文化资源经过法治化转化后嵌入基层治理的基本逻辑,为观察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如何实现“在地化生成”、如何进一步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提供了鲜活样本。
以文化转译增强法治规则的可理解性
法治文化真正进入基层,首先需要解决法律规范与群众日常生活之间的表达距离。法律规范具有专业性和抽象性,而基层纠纷往往发生在婚姻家庭、赡养扶养、邻里交往、山林土地等具体生活情景中,其中还交织着情感、习俗和长期人际关系。单纯援引法条能够说明法律如何规定,却未必能够消解群众情绪、形成规则认同。因此,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实质内容的前提下,以群众熟悉的语言和生活经验重新表达法律,是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榕江县是多民族聚居县,苗、侗、水、瑶等15个少数民族在此共同生活,民歌具有广泛群众基础。榕江县人民法院选聘22名民歌普法调解员,涵盖汉族山歌、苗族嘎百福、侗族琵琶歌、水族水歌等类型,同时吸纳民族法治文化研究者、退休双语法官、妇联干部和村寨寨老参与调解。根据调研,寨蒿人民法庭调解员中既有长期研究民族法治文化的基层工作者,也有汉族山歌、侗族琵琶歌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选任兼顾文化权威、群众基础和基层经验。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负责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规范程序和把握权利边界;歌师、寨老则发挥通晓民族语言、熟悉村寨习俗和群众信任度高的优势,结合案情现编民歌,运用典故、谚语和生活事理阐释法律规定、疏导对立情绪,由此形成“法官讲法理、歌师讲情理、寨老讲事理”的协同调解方式。这种做法实质上完成了法律规则的“文化转译”。民歌和乡音没有改变法律规则,而是将抽象权利义务关系置入群众熟悉的文化语境和生活经验,使“法言法语”转化为“群众语言”。这表明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不能仅解决法律知识送达问题,更要解决法律规则的理解与接受问题。
以主体参与夯实法治文化的社会基础
法治文化能否真正扎根基层,还取决于群众能否由法治教育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法治实践的参与者。榕江“民歌法庭”的重要特点,就是将歌师、寨老、村干部、“法律明白人”等熟悉地方文化、具有群众威望的乡土力量吸收到纠纷化解过程中,使专业司法力量与地方性知识形成互补。
针对村寨分散、出行不便和语言障碍等问题,榕江县人民法院推动调解阵地由固定法庭向村寨一线延伸,形成固定工作室、村级联系点、巡回调解和线上调解相衔接的服务网络。截至2026年,全县已选聘民歌普法调解员22名,在10个村组建民歌法治宣传队、在8个村寨设立民歌普法调解联系点,建成3个法治民歌教育基地和5个民歌学堂。针对部分群众听不懂普通话的实际,法院采取“双语法庭+农家法庭”上门解纷,并探索远程视频调解;目前又依托“村超”法官工作站、微信视频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为偏远村寨群众及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就近、远程服务。在鼓楼、农家庭坝和田间地头开展巡回调解时,采用木桌板凳、热茶待客等群众熟悉的布置,弱化“对簿公堂”的紧张感。针对不同案件,还灵活采用“民歌+网络”“民歌+典故”“民歌+判词”等方式。根据调研,“民歌+典故”促成一宗持续13年的邻里纠纷成功化解,“微信+民歌”为异地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
实践表明,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不能只强调“送法下乡”,更应推动法治在基层社会内部生长。歌师、寨老等乡土主体不仅是文化传承者,也能够成为连接专业法治力量与基层群众的重要桥梁,使群众在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理解法治、运用法治。
以制度规范实现乡土文化的法治化转化
乡土文化进入基层治理并不意味着传统规则可以替代现代法治。民族地区熟人社会重视人情伦理和关系修复,这些因素有助于缓解矛盾。但如果缺乏规范约束,也可能受到熟人压力、面子观念等因素影响。因此,文化资源能否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于能否建立明确的制度边界。
榕江县人民法院注重把特色做法转化为稳定制度。2015年3月30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修订的《榕江县人民法院民歌法庭管理规定(试行)》,将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相邻及简易经济等纠纷纳入适用范围,明确自愿合法、回避、审限、立案归口、调解员选任与工作报酬等要求。同时划清调解与裁判边界,民歌调解员原则上不作为合议庭成员,民歌可以通过音视频播放、歌手现场演唱和适度入判词等方式辅助说理,专用曲词须根据案情编写并履行审核程序。
在具体运行中,榕江县人民法院还总结形成“看、阅、唱、研、调、访”六步工作法:从观察当事人情绪、查阅卷宗证据,到民歌疏导、研究调解方案,再到促成协议和常态回访,形成风险识别、案情研判、协同调解、履行回访的完整闭环。2017年,法院在(2017)黔2632民初1007号离婚案件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部分融入138句民歌唱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重归于好。其意义并不是让民歌成为裁判依据,而是在依法定分止争基础上发挥文化的释法说理和关系修复功能。由此可以看出,民族文化参与基层治理的关键,不是将传统文化简单司法化,而是对其进行价值甄别、法治审查和功能限定,使其在现代法治框架内发挥积极作用。
以功能延伸推动法治文化由化解一案走向治理一片
法治文化的价值最终要落实到基层治理效能上。熟人社会中的当事人在纠纷结束后往往仍需共同生活和交往,因此,判清责任只是纠纷治理的一部分,协议履行、关系修复和防止矛盾反复同样重要。
榕江县人民法院注重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风险,定期梳理婚姻家庭、赡养扶养、邻里关系、高额彩礼、电信网络诈骗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易发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超”等主题普法活动。民歌《奉劝儿女孝双亲》《奉劝街坊邻居们》《夫妻和睦过终生》《六尺巷》等被制作成固定展示文本,分别对应赡养、邻里、婚姻家庭和礼让止争等高频场景,与近百首法治民歌音视频共同构成可反复使用的普法资源。普法活动同时承担群众诉求收集和纠纷线索排查功能。对苗头性、群体性纠纷,法院联动司法所、派出所、妇联、村委会以及寨老、歌师等力量开展风险研判和联合调处,将个案调解、法治宣传、风险排查和基层治理连接起来。
据调研,具有即时给付义务的调解案件中,当庭兑现率超过70%,调解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比例低于5%。在一起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官依法审查协议并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寨老运用苗族“嘎百福”等民俗文化形式协助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女方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8.6万元。这说明,评价特色调解不能只看调解数量和成功率,更要关注权利是否实现、协议是否履行、关系是否修复以及纠纷是否反复。
从榕江实践看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的在地化生成
榕江“民歌法庭”揭示了一条较为清晰的法治文化生成路径:通过文化转译解决法律规则“听得懂”的问题,通过乡土主体参与解决法治实践“信得过”的问题,通过制度规范解决文化参与“有边界”的问题,通过功能延伸解决基层治理“可持续”的问题。四者共同构成了地方文化资源向基层治理效能转化的基本机制。
榕江县人民法院还通过“以案定补”制度,将案件调解补助与法治民歌创作奖励相结合,收集整理近百首法治民歌,结集成册并制作音视频资料,推动个人经验转化为可学习、可调用的公共资源。这说明,特色文化参与基层治理能否持续,最终仍取决于能否由个体探索转化为制度机制。
贵州有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和192个民族乡,各地文化传统、语言习惯和纠纷类型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榕江经验真正值得推广的,并不是简单复制“民歌法庭”的名称和形式,而是提炼其背后的共同机制。民歌调解、鼓楼议事、寨老评理、院坝协商、双语调解,都可以成为法治文化进入基层治理的不同载体,逐步形成“一地一载体、一域一特色”的发展格局。
归根到底,法治文化建设就是推动法律规则从制度文本进入社会生活。榕江“民歌法庭”的实践表明,民族地区法治文化既需要现代法治提供统一的权利规则和程序保障,也需要借助地方文化建立法律规范与群众生活经验之间的连接机制。其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民歌”这一外在形式,而是以法治确立边界、以文化降低沟通成本、以群众参与增强社会基础、以制度化保障稳定运行,最终推动文化资源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这正是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