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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文化自觉
  ■ 李德学 李睿 陈玉梅
  202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民法学而言,教研重心正从立法论的“要不要立、如何立”转向解释论的“如何解释、适用与说理”。需要正视的是,中国民法学在知识来源上具有明显的继受性:核心概念多出自潘德克顿体系,分析框架带有德国法教义学的印记,论证语言也相当程度依赖译介。继受本身并非缺陷,但需警惕教研者不自觉地以继受理论为前提,将中国实践降格为外国理论例证。文化自觉解决的正是这种未经反省的拿来主义。
   一、文化自觉的四重维度
  费孝通指出,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即明白其来历、形成过程、特色与发展趋向,并在多元文化中确立主体地位。将这一概念引入民法学,可区分出四个关联维度。
  (一)自知:识别民法制度的文化根基
  中国古代法典虽未采用民法典体例,但于户婚、田宅、钱债、契约、继承等领域长期存在自成体系的规范;其结构不同于“权利本位+抽象人格”的近代民法模式,而呈现礼法结合、律令与私约并用、情理相辅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冷静期、个人信息保护等的规定,正是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域外法治文明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民法教研者的首要任务,是辨明这些制度所对应的中国社会家庭结构、财产观念、信用理念与共同体意识,而非径以域外制度为参照。
  (二)自主:以中国实践确定问题意识
  强调自主不等于排斥比较法,也不主张域外经验“不适用”;其要义在于,民法学的问题意识应从中国实践中生成。例如,农村土地经营权兼具用益物权属性,又与集体所有制、粮食安全、农户保障等多重目标关联;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认定不能仅依文义,还须考虑家庭共同体功能、赡养抚育负担及性别风险;数字平台中的格式条款、算法推荐、人脸信息与数据权益,难以纳入以意思自治为中心的分析框架。这些问题并非比较法上的原有问题,而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真实问题。从真实问题出发,才可能形成原生概念、原创理论与自主教义学。
  (三)互鉴:把比较法作为参照而非模板
  比较法研究应避免两种倾向:一是预设“域外先进”,将比较法等同于模板法;二是以本土元素为由,使主张免于体系性检验。比较法的价值在于提供参照:德国法概念精密化的技术、法国法对意思表示与因果关系的处理、日本法继受后的本土化历程、普通法依托救济与判例回应社会生活的经验,均可借鉴。但借鉴而得的制度与理论,须置于中国的宪法秩序、市场机制、家庭结构与数字社会条件下重新检验,不能以域外理论剪裁中国实践。
  (四)共生:以可一般化的理论参与学术对话
  自主知识体系不是自足的话语闭环。它不仅要说明中国制度“是什么”,还要说明其背后的道理,并检验这些道理能否一般化。如:为什么公有制基础上可通过用益物权安排激活土地要素;为什么人格权独立成编不只是体例偏好,而是对数字时代人格尊严保护需求的回应;为什么绿色原则进入私法责任结构而不动摇交易安全预期。对这些问题的说明,构成中国民法学对一般理论的贡献。
  二、文化自觉对民法学知识结构的意涵
  (一)本体论:以中国真实的民事生活为研究对象
  民法学的解释和规范对象,是中国民事主体之间实际发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而非域外教科书预设的“理想型民事生活”。中国民事生活有自己的结构特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经营权流转、城乡融合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平台经济中的用工形态与数据权益、大规模人口流动下的婚姻家庭变动,都是《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外国民法起草者未曾面对的现实。本体论层面的自觉,意味着以中国民事主体实际的生活形态为出发点,再决定以何种概念描述、规则规范和理论解释;域外法理可作参照,但不宜充当逻辑起点。
  (二)认识论:建立面向实践的知识生产通道
  民法知识的生产不能仅依靠概念演绎,而应在规范文本、司法裁判、习惯伦理与技术变迁间建立通畅的认识通道:从规范文本出发而不以其为终点;从裁判中提炼规则而保持对个案局限的警觉;从习惯与伦理中汲取资源而不放弃形式理性;面向技术变迁发现新问题而不被技术话语裹挟。“从实求知”的立场,构成自主知识体系认识论的基础。
  (三)价值论:从单核到多核的价值结构
  近代民法的价值基础以个人自由为中心,虽经20世纪以来修正,基本框架仍是“个人自由为主、社会义务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取的却是多核价值结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处优先地位,财产利益与之冲突时让位;自由与公平冲突时不作无条件排序,而诉诸具体情境下的利益衡量;个人与家庭、市场与生态之间同样依情境权衡,而非单一价值单向扩张。这种多核结构可理解为中华法律文化中注重秩序、信用、家庭与共同体平衡之传统的现代转化:它不否定个人自由与意思自治的合理内核,而是将其置于复合价值序列中。
   三、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五个着力点
  文化自觉最终要落实为知识生产的具体环节。就当前条件而言,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至少可从五方面推进。
  第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中心开展解释论研究。应立足七编制结构本身,阐明各编制度的内在逻辑:人格权独立成编回应数字时代人格尊严保护的需求;物权编中的“三权分置”根植于集体所有制与城乡结构的特殊条件;婚姻家庭编关于家庭建设的价值宣示,赓续传统法律文化中“齐家”理念。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宜以是否符合特定域外体例为默认标准,而应考察其制度安排能否获得本土论证。
  第二,从裁判案例中提炼教义学规则。中国法院每年审理大量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蕴含丰富的规则发现与利益衡量实践。民法学教研应改变“重立法论、轻解释论”“重域外判例、轻本国判例”的倾向,从个案提炼规则与衡量方法。如人脸识别纠纷、“冷冻胚胎”权属争议及平台用工关系认定,均为发展中国民法教义学提供素材。
  第三,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民有私约如律令”表明,民间契约实践及其规范意识是中国民事秩序的固有资源。在解释论层面,诚信原则可吸收“人无信不立”的伦理传统;公序良俗原则可借助传统礼俗智慧充实判断基准,使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
  第四,建设本土化的民法解释学。较为可行的方法论格局是:吸收德国法教义学概念精确、体系严密的优点,同时保持对社会变迁的开放性,避免封闭的体系演绎;适当借鉴普通法从救济出发、注重个案衡平的思维,防止因过度依赖个案而碎片化。总体上,应形成以法典为中心、案例为补充、价值论证为引领的方法体系。
  第五,在前沿领域提出原创命题。在数据权益归属、算法推荐责任、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等数字民法问题上,中国司法与立法实践展开较早,具备提炼原创理论条件;绿色原则在物权行使、合同与侵权责任中的具体化,需系统的教义学方案;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变革,本身即对传统物权理论的突破。这些领域的中国经验,值得上升为可与一般理论对话的命题。
  总之,从文本解释、实践提炼、传统转化、方法建构到前沿创新,均指向同一目标:中国民法学扎根于中国的制度实践与社会生活,形成既能回应本国问题、又能与一般法学理论对话的知识体系。惟其如此,中国民法学才能在继受史之外获得在世界民法学中的位置,这正是文化自觉在学科层面的意涵。
  (李德学,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博士;李睿,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陈玉梅,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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