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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域协同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 赵子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良好的区域法治环境是衡量地方政府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不可忽视。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通过完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提升区域协同立法水平,发挥法治在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保驾护航作用。
  加强区域协同立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区域协同立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是以高质量立法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随着区域发展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自2014年开始,京津冀、长三角、酉水河流域、成渝都市圈、长株潭等区域先后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形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成果。2021年,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通过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全面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区域协同立法既有丰富的基层实践支撑,又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坚实的规范依据。区域协同立法具有明确的协同目的、共同事项基础、程序联动特征和规则趋同效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区域协同立法取得了新的成就,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构建立体式、多层次、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区域协同立法能够有效破解地方立法碎片化、同质化难题,提升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区域协同立法制度的构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区域空间治理维度的深刻演进,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立法方面的制度化协同回应跨域治理需求,在统一与差异、合作与自治、效率与合法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区域协同立法回应了区域治理一体化背景下规则统一、制度衔接与协同行动的现实需要。区域协同立法并没有突破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并不是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权之外增加一个立法层级,而是地方立法权的创造性运用,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它是基于推进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在不改变既有法定权限和行政区划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并依据各自法定的立法程序,协同制定出在文本内容、调整标准或实施机制上高度一致或相互衔接的地方性法规的法治合作活动。其本质并非创设独立于既有立法制度之外的新型立法权,而是对地方立法权行使方式的一种程序性、机制性创新。
  不断提高区域协同立法质量水平,有力保障高质量发展。当前,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迫切需要高质量立法提供支撑。立法必须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实践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区域协同立法在立法架构方面,要建立专门的统筹协调机构,对跨区域跨部门的政府行政协同行为制定清晰的规范。在立法推进环节,要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在立法内容上,要划分不同参与主体的权限边界,确定协同立法涉及的议题范围,统一各区域技术规范与执法裁量尺度,优先解决实践中反映集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在立法程序上,要完善立法规划衔接机制,细化联合起草、协同审议、同步表决各环节操作规则,健全备案审查、法规动态清理与实施效果定期评估等配套制度。在立法保障上,要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机制,激活各方参与协同的内生动力;推行分类指导方案,提高参与主体立法专业能力;强化跨域执行联动机制,保证各项制度落地见效。
  (作者单位: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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