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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破产管理人制度赋能西部营商环境建设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规则解读与贵州适配思考
  ■陈旭琳
  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开启现行破产法实施十八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本次修法核心内容,直面全国破产案件办理共性难题。
  伴随经济转型深化,破产案件类型愈发复杂,原有管理人制度适配短板凸显,贵州司法实践中矛盾尤为突出。其一,管理人供给结构单一,省内管理人以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优质资源高度集中于贵阳,市州专业力量储备薄弱,难以承接大型企业重整、金融机构破产等高难度案件。其二,管理人履职缺乏刚性保障,财产核查、涉税办理、信息调取等工作中,相关单位配合义务缺少法律约束,履职阻力较大。其三,办案经费保障机制碎片化,各地的援助机制稳定性不足,无产可破案件长期陷入办理困境。
  此次修法立足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兼顾市场调节与公共兜底,对管理人制度完成系统性重构,主要包含三大变革。
  一是明确定位,将管理人独立履职写入成文法条。草案单独设条界定管理人权责,构建法院、债权人双重监督体系,一改过去管理人定位分散、裁判标准不一的局面,为财产接管、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履职合规评判标准。
  二是构建多元互补管理人队伍。打破中介机构、清算组二元模式,允许资产管理公司、破产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管理人,设立行政辅助管理人处理无产可破案件。优化遴选机制,扩大债权人权利,债权人可申请更换管理人、推荐适格人选,办理国企、金融机构破产时增设行业监管征询流程,兼顾风险防控。
  三是法定经费,建立破产保障基金托底制度。法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可设立专项基金,弥补债务人财产不足产生的破产费用与管理人报酬,压实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破解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堵点。
  结合贵州西部省份发展实际,可从三方面推进制度落地适配。第一,依托法定基金规则,搭建省级统筹、市县补充的破产保障基金体系,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集中化解省内无产可破案件难题。第二,培育本土专业队伍,设立公职管理人名录,适配中小微企业简易破产案件办理需求,均衡全省专业资源布局。第三,完善管理人选任流程,落实债权人参与、异议、更换权利,提升破产程序公信力,助力省内特色产业困境企业重整纾困。
  此次破产法修订重构管理人制度,贴合国内司法实践,精准回应市场主体诉求,为贵州完善企业退出与重整机制、打造优质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法治根基,以完善破产制度持续赋能西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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