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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受贿案件的穿透式审查
以法治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筑牢野生动物保护屏障 深化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综合治理
打通基层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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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野生动物保护屏障 深化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综合治理
■张朔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涉野生动物类生态环境犯罪是守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举措。当前,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破坏栖息地、违规放生外来物种等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导致珍稀物种锐减、生物多样性受损,更破坏生态平衡、潜藏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完善涉野生动物犯罪全链条治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我国持续完善法治保障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优化涉野生动物罪名设置;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源头管控;“两高”司法解释细化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呈现网络化、链条化、跨区域化新特征,猎捕—运输—销售黑色产业链隐蔽性增强,线上交易规避监管、跨区域作案查处难度加大,治理工作仍存在诸多短板。
当前,此类犯罪治理仍面临多重现实困境。立法层面,《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部门法衔接不够顺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认定、栖息地破坏追责等标准模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不清,易出现“以罚代刑”。司法层面,野生动物种类繁多、鉴定难度大,行为人主观明知认定取证困难,生态损害后果难以量化,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执法层面,林业、公安、市监、网信等部门监管碎片化,基层巡查力量薄弱,偏远区域、线上交易领域监管存在盲区,跨区域协同打击机制不健全。同时,行刑衔接落地不足、生态修复流于形式,重处罚轻修复、重打击轻预防,难以从根源遏制犯罪滋生。
打击生态环境犯罪、守护野生动物资源,首先必须坚持系统治理思维,构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方位、一体化治理格局;其次行政机关要强化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协同执法,加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全面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构建生态环境长效监管机制;第三要严格规范司法适用,明确并细化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与生态损害评估的工作机制,统一同类案件司法裁判标准,严厉打击全链条犯罪;第四要凝聚社会合力,构建全民共治格局。常态化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发挥公益组织监督作用,引导行业自律,让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安全成为全社会共识。
生态兴则文明兴,法治强则生态安。以野生动物保护为抓手,从严整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既是法治使命,更是时代责任。唯有持续完善治理体系、强化全链条监管、凝聚全社会力量,才能守护好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以法治力量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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