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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说“不” “宪”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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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学?不行
【不公现象】个别父母不让未成年子女上学,认为孩子上学只是个人或家庭的事,或者认为义务教育是“免费的福利”。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释法解说】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方面国家有义务为你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如果一个孩子因贫困或性别原因失学,不仅是家庭的失职,也是当地政府未能保障其宪法权利的体现;另一方面接受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不仅是权利,也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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