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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大字吸睛”实为“视觉陷阱”
“小字埋雷”折射“信任危机”
该给营销广告戴上“监管笼头”
广告市场亟待统一的法律规制
诚信营销何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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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市场亟待统一的法律规制
■余明辉
事实上,商品广告“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现象被曝光,这早不是什么新鲜事。10月份,北京晚报就报道,这类“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的现象在很多商品广告上普遍存在,有些小字小到几乎要用放大镜才能看清楚,而结合密密麻麻的小字免责内容,大字所宣传的信息给人一种“打折”的感觉。
显而易见,这种乱象影响巨大。从直接危害看,消费者往往被大字吸引,因信息获取不全而做出错误消费决策。比如一些保健品广告,大字宣称“包治百病”,小字却用极小字体说明“效果因人而异,不保证治愈”,消费者可能因此花高价购买,却得不到预期效果。从潜在危害讲,这种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合规企业按规范宣传,却因“大字小字”广告企业的不正当竞争,面临市场份额被挤占的风险,长此以往,将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出现这种现象,原因有许多,但最根本的却在于法规缺失或模糊,给不法者可牟利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绝对化用语,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然而,《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五条,却为绝对化用语使用提供有限例外,规定若仅用于“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且未直接指向所推销商品具体性能,可不适用第九条禁止性规定。这一规定虽有合理性,但也给部分不良经营者留下钻空子的机会。
同时,广告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但是,目前对于限定语应如何标注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限定词是否属于第八条规定的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的内容,视觉效果上的误导性设计是否构成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均不明确。这种模糊地带,让不良经营者有机可乘,严重违背广告法第五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基本原则。
对症下药才能治病纠根,要治理这一乱象,就需要统一的法律规制。一方面,完善法规细则,明确广告限定语标注标准,明确界定广告中视觉效果误导性设计构成虚假广告。具体而言,规定商品广告中关键信息字体大小不得小于一定标准,免责内容不得以过于隐蔽的方式呈现,不得小于特意突出大字内容的一定比例。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加大对广告的审查力度,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违规广告依法严惩,提高违法成本。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法规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商品广告“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现象,是市场健康发展中的一颗暗疮,不及时处理将隐患重重,亟待法律统一规制。这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让法律利剑长牙高悬,才能让不良广告无处遁形,还市场一片清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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