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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大字吸睛”实为“视觉陷阱”
“小字埋雷”折射“信任危机”
该给营销广告戴上“监管笼头”
广告市场亟待统一的法律规制
诚信营销何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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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问题解析:“小字埋雷”通常属于对广告中“允诺”或“表示”的限制或否定,如果这种限制或否定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且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上述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问题解析:“小字埋雷”实质上是隐瞒或弱化关键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可能构成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解析:“大字吸睛、小字埋雷”可能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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