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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诉求为啥诉成两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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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检察支持起诉全链条保护非婚生子合法权益——
一个诉求为啥诉成两个案?
■记者 罗翔 通讯员 王政棉 肖家云
“谢谢检察官,这下心里踏实了。”近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龙江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进行回访时,手握民事判决书的梁某某激动地说道。
在受理申请支持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既重事实认定,又重权益保障,向申请人梁某某建议,先由其起诉请法院确认梁某甲与陈某的亲子关系,再由梁某甲另案起诉,向生父陈某追索抚养费。在支持起诉中,引导当事人聚焦“确认亲子关系”和“追索抚养费”不同诉请分步推进诉讼,既解决了孤儿寡母的急难愁盼问题,又彰显了司法实践的严谨。
女子非婚生育陷入困境
梁某某系罗甸县边阳镇某村人。2017年初,刚满17岁的她与同村男子陈某结伴前往广东务工。期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18年9月,梁某某在广东某医疗机构生下男婴陈某甲,并与陈某共同照顾。
由于当时梁某某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与陈某办理结婚证。
2021年6月,梁某某与陈某发生矛盾纠纷,经广东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陈某甲由梁某某抚养,但未明确陈某如何履行抚养义务,且该协议也未经法院确认。调解后,二人仍继续共同生活并抚养陈某甲,直到2022年2月14日再次发生矛盾后才彻底分手。
“当时只想尽快和他分开,没考虑那么多。”分手后,梁某某才意识到,要对孩子负责,就不得不与陈某继续联系。一方面,陈某甲系非婚生子,且出生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若没有陈某的配合,小孩难以办理户口登记;另一方面,分手后陈某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梁某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经济压力大,生活陷入困境。
多次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未果后,2023年2月10日,梁某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确认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以此作为给孩子上户口的依据。当月20日,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支持梁某某为孩子的生物学母亲。随后,梁某某凭该《鉴定意见书》为陈某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更名为梁某甲。
“虽然我们分手了,但他仍然应该尽到做父亲的责任。”2023年6月1日,因陈某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梁某某走进罗甸县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民事诉讼为梁某甲争取抚养费。
“没有结婚证,也没有陈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鉴定,现在又联系不上陈某,如何确定陈某是孩子的父亲?”梁某某没想到,在她看来理所应当的事,到了法院竟然说不清道不明。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2023年8月25日,梁某某无奈撤诉。
保护非婚生子合法权益
“他明明是我儿子的亲生父亲,就该支付抚养费。”2024年2月29日,梁某某走进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经初步审查,该院认为,梁某甲系未成年人,梁某某作为农村妇女,文化程度有限,诉讼能力较弱,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决定支持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的考量并无不当。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暂不能将陈某列为追索抚养费的被告。”办案检察官卢龙江经研判后向梁某某建议,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若陈某否认与梁某甲的亲子关系,梁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只有先确认陈某与梁某甲的亲子关系,才能进一步追索抚养费。
“他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梁某某告诉卢龙江,分手后她多次就孩子上户口及后续抚养问题与陈某沟通,但对方始终消极回应,后来甚至失联,协商确认亲子关系已无可能。
为此,卢龙江建议梁某某从与陈某共同生活以及共同抚养梁某甲的图片影像资料、梁某某生育住院记录、梁某甲就医和打疫苗记录、梁某某与陈某及其家人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方面收集证据,以证实陈某为梁某甲的生物学父亲。
2024年3月5日,梁某某向法院诉请确认陈某与梁某甲的亲子关系。
“尽管陈某仍然失联,但案件还是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经公开送达,案件终于进入庭审环节。2024年3月20日,罗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庭审中,梁某某围绕确认亲子关系诉请向法庭提交包括梁某某在某医疗机构的病例、梁某甲在某医院的档案资料、梁某甲的疫苗接种登记本、陈某与梁某某共同抚养梁某甲视频资料、陈某母亲认可梁某甲为陈某儿子的微信聊天截屏等12组证据,证实陈某系梁某甲生物学父亲。
2024年7月4日,罗甸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确认了陈某与梁某甲为父子关系。
检方再次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确认亲子关系的判决已生效,陈某对梁某甲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其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持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2025年1月14日,梁某某以梁某甲法定代理人身份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经初步审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某某作为直接抚养人承担巨大经济压力,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再次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随后,卢龙江围绕陈某是否对梁某甲尽到抚养义务,重点审查梁某某、陈某银行流水,生活支出凭证等证据,梁某甲学费单据、生活开销明细等实际生活教育费用需求证明,以及陈某收入证明或可执行财产等方面线索。
2025年3月24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2018年9月21日,梁某某与被告陈某生育梁某甲,因梁某某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自梁某甲出生至2022年2月14日,梁某某与陈某共同生活并抚养梁某甲。后因梁某某与陈某发生矛盾分手,梁某甲由梁某某独自抚养。陈某未履行抚养梁某甲的法定义务,导致梁某某独自承担抚养重任,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
2025年7月23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支付梁某甲2022年2月到2025年2月期间共计37个月抚养费22200元;自2026年1月起,陈某每年1月31日前,按每月6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抚养费,直到梁某甲年满18岁。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权利,抚养非婚生子女是法定义务。”卢龙江表示,从头到尾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能止于两次支持起诉,后期还将继续跟踪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确保梁某甲能顺利拿到抚养费。同时,还将联合社区给陈某普及法律知识,督促其尽到抚养义务,帮助其修复与梁某甲的父子关系,让梁某甲能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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