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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殴打公交司机,法官这样判!
■ 通讯员 周婧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司机正在开车,我上去打他,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我知道错了……”近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殴打公交车司机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4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乘坐公交车,该车从某公交车站起步离站后,陈某发现自己错过下车站点,便要求驾驶员文某停车,因驾驶员未同意,便走到驾驶台旁与驾驶员理论。陈某认为驾驶员故意不让他下车且态度不好,遂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文某实施殴打,造成文某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并致公交车失控撞到路中间隔离带,该车车体左前部损坏。上述冲突过程中,车上共有乘客27人。
2025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偿还他人为驾驶员文某垫付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335.24元。同月9日,陈某赔偿驾驶员文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因一己之私,逞凶斗狠,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承办法官提醒。公共安全无小事,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不得实施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安全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要让一个人的冲动演变成无数家庭的悲剧,要让“别碰司机”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遇到事情时,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文明出行,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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