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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人大监督体制机制
解读《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 通讯员 田胜平
  2025年8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实施好上位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完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监督对象
  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56条,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监督对象等加以完善。
  《条例》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在现行监督条例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中增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内容。
  《条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
  为体现国家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条例》监督对象增加了“监察委员会”。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并增加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条例》设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章,规范“一府一委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程序,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明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条例》单列一章,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作出规定。明确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依法对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地方金融工作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条例》完善了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地方金融工作、审计工作有关情况等工作监督作出规定。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条例》对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增加专题询问制度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
  《条例》增加专题询问制度,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条例》明确,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条例》还明确,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对于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条例》明确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此外,为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条例》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明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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