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贾华)生活中急需资金周转时,向身边亲朋借贷是大部分人的选择。然而,熟人之间往往因为缺乏契约意识和证据意识,造成案件事实真假难辨。近日,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法院是如何审判的。
原告A与案外人B系亲兄弟。2024年4月,A将其名下所有车辆出售给案外人S,约定价款为32万元。S根据A的指示,于签约当日向B的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购车款。随后,B根据C的指示,将该20万元转给C。现A起诉主张,是其授权B向C出借该笔款项的,而C未归还,故诉请法院判决支持C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C辩称收到的20万元款项系B向其支付的货款,并提供了B与C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对账单等证据,否认与A或B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提供了B的转账凭证和B与C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能证实C向A或B提出过借款的意思表示。
首先,在B根据C的指示进行转款以后,A与C、B与C之间均没有就所转款项的性质、归还时间、利息的收取等借贷关系主要事实进行过任何沟通与确认;A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B向C的转账行为系经其授权而为,并且钱款属于种类物,从B账户对外转账支付的钱款不能直接认定为A所有,故不能证明A与C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C与原告A本就相识,A主张其授权B支付了案涉款项后,A既未要求C出具借条,也未向C催讨还款,与现实常理不符。
第三,C主张B向其转账20万元系支付货款,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A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本案虽有交付款项事实,但款项并非原告直接交付,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之间仅有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之间有金钱往来,但款项属于何种性质不能确定,无法保证与借款的同一性,不能直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务必强化证据意识:应留存借贷合意凭证,如借条、欠条、收据,或能清晰体现借款意思表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等原始证据。务必留存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借款)、现金收条等,并确保交付主体与出借人一致。遵循交易习惯:大额借款无借据、无利息约定、长期不催收等异常情况,易被认定为不符合常理,增加败诉风险。完备的证据链是保障自身权益、避免纠纷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