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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洗钱犯罪新规正式施行,织密刑事法网护航金融安全
  ■曹波 李昭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正式施行。《解释》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强化对各类洗钱类犯罪的惩治力度,系统回应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迈入新发展阶段。新规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下游洗钱行为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其正式施行将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推动我国洗钱犯罪规制体系更趋完善,对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具有深远意义。
  一、背景与意义:回应犯罪新态势,对接国际反洗钱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的高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范畴,持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此背景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当前发案量最大的洗钱犯罪类型,持续高位运行,与上游犯罪形成紧密交织的恶性生态。据统计,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共起诉该类犯罪23.02万件,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充分反映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严峻态势与治理紧迫性。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犯罪手段不断迭代升级,犯罪形态日益呈现专业化、跨区域和隐蔽化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持续高发,直接引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屡控不止,犯罪活动进一步向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此类犯罪涉案人员众多、分工明确、手段复杂,已形成完整的黑灰产链条,极大增加了案件侦破和源头治理的难度。不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更深度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侵蚀社会诚信基石,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构成了严峻挑战。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2015年颁布的原司法解释在行为定性、量刑规范及跨部门协作等方面已难以完全适应现实打击犯罪需要。此次新出台的《解释》,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和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系统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需求;也是我国积极对接国际反洗钱标准,深化国际司法协作,履行大国责任的重要体现,推动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迈向更高水平、更全覆盖的新阶段。
  二、主要内容:五大亮点突出,体现宽严相济
  《解释》全文共12条,系统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五大亮点,并同步发布6件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在加大对重大犯罪惩治力度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展现回应现实复杂性与提升司法效能的制度设计。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拓展规制范围。《解释》对刑法第312条中“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基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犯罪所得”为通过犯罪直接获取的赃款、赃物等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由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投资回报等间接财产利益。同时,将“其他方法”明确扩展至“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特别将利用虚拟货币、黄金交易、跨境资产转移、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以及提供资金账户等新型及常见手段一并纳入规制,实现对洗钱犯罪链条的全覆盖。
  二是严格主观明知认定,防止不当扩大打击。《解释》完善“明知”的认定规则,明确构成该罪必须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强调综合行为人认知能力、接触信息情况、交易异常程度、职业背景等因素认定主观明知,审慎适用推定明知。特别指出对仅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所谓“卡农”,因其处于犯罪链条末端、对资金控制力弱、主观明知难认定,在定罪时应格外慎重,确保不枉不纵,以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三是确立数额叠加情节的综合性入罪标准,突出精准打击。《解释》摒弃“唯数额论”,在设定基本数额标准的基础上,将犯罪手段、后果、行为次数、上游犯罪性质等情节作为入罪的重要考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提升打击精准度。
  四是区分上游犯罪类型,优化量刑标准。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量刑不协调问题,体现罪刑均衡,《解释》根据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差异,对“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作出差异化设置,细化规定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和抢夺等普通侵财犯罪的,数额达50万元属“情节严重”;而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职务犯罪等定罪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数额须达到500万元才属于“情节严重”,进一步增强司法实操性与针对性。
  五是完善从宽处罚机制,鼓励退赃挽损与合作司法。《解释》新增“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可作为从宽处罚情节,引导行为人主动退赃、协助挽回损失,强化对上游犯罪的溯源打击,实现全链条治理的综合效应。
  三、政策导向: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突出追赃挽损
  《解释》总体上坚持“从严惩治”的政策导向,突出对洗钱犯罪的全面打击,特别是在涉案财物处理、情节认定等方面强化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配合,突破“唯数额论”的单一模式,增强司法操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从而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与对外开放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在发布会上指出,《解释》在整体设计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力求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强调从严惩治职业惯犯、团伙作案人员以及拒不配合追缴财物、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犯罪分子,坚决遏制犯罪蔓延。另一方面,明确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积极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协助厘清犯罪链条。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初犯或偶犯,尤其是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若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进一步加大从宽处理力度,符合条件者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免予处罚,体现司法的教育与挽救功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进一步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将严格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尤其注重区分此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确保定性准确、罚当其罪,实现“不枉不纵”的司法宗旨。与此同时,《解释》还注重与国际反洗钱标准和我国新修订的《反洗钱法》相衔接,在入罪门槛、情节认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调整,进一步提升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国际兼容性,促进跨境司法协作与情报共享,增强我国在全球反洗钱治理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综合来看,《解释》的正式施行,必将显著提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的办理质效,对深化反洗钱斗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把握《解释》出台之契机,深刻领会其制定精神,全面严格依法执行审判与检察职责,为捍卫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筑起更加坚固的司法防线,并以司法现代化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曹波系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者李昭照系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贵州省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轻罪治理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3GZYB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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