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贾华
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污染环境案,5名相关人员因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被告单位贵州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由被告人褚某、褚某来(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终止审理)共同出资注册成立,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经营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褚某为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至2023年7月,褚某等人以公司名义向贵阳市、清镇市、贵安新区周边修理厂收购废机油后,露天存放于该公司使用的场地上,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油污、废水等渗透到外环境中。
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梁某遇、梁某俊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废机油经营,将从汽车修理厂收购的废机油运输至自建房存储,并采取沉淀过滤、油水分离方式非法处置后售卖,导致油污、废水等渗透到外环境中。其中部分废机油销售给被告单位贵州某环保科技公司。
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李某文、钱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废机油经营,将从被告人梁某遇等处收购的废机油运输至租住房处存储,并采取沉淀过滤、油水分离方式非法处置后售卖,导致油污、废水等渗透到外环境中。
经鉴定,被告单位贵州某环保科技公司、被告褚某等5人,非法处置的废机油中甲苯、乙苯、二甲苯、中苯均超过相关标准危害成分浓度限值,认定为危险废物。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贵州某环保科技公司、褚某等5人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故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而在经营中处置废机油,数量超过100吨,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褚某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运营管理起决策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单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遇等人未取得许可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并在经营中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或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提供危险废物机油处置在3吨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褚某具有自首情节,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根据各被告人的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危险废物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被告单位、各被告人按照相关部门编制的处置方案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分别消除其所涉非法处置废机油场所的环境污染影响。本案一审宣判后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通过对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相关活动,这一刑事禁止令有效预防其再次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既实现了刑罚的预防功能,也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增强了司法裁判灵活性,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义,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手段。
本案通过刑事处罚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方式,明确了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法律后果,不仅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消除环境影响。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已缴纳生态修复预赔付款。
判决生效后,在公益诉讼起诉人监督下,历时7个月,第三方公司按照方案全部完成本案3处场所环境治理。至此,褚某等人污染环境影响消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