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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

  ■ 记者 贾华
  近日,白云法院审理一宗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件,经法院多轮耐心细致的协调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为继母子关系。许多年前,原告与被告之父登记结婚,此后一直精心抚养被告成人,家庭关系和睦。然而近年来,随着年龄增大,原告身患疾病,长期依靠药物维持,生活陷入极度困境。双方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调解员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与调解。调解员秉持“调解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了解双方实际情况与需求,耐心向被告讲解民法典中关于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法律义务规定,同时兼顾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引导双方相互理解,努力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
  经过调解员多轮耐心细致的协调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法院审查认为该协议内容合法合理,依法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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