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区分案件类型精准适用“宽严相济”
  ■杨勇 杨杰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层检察院作为刑事司法实践的前沿阵地,要在每一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进而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特征
  以案件的轻重处罚分类,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类型:
  一是刑事处罚相对较轻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轻微刑事案件,如,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引发的犯罪和数额较小的侵财犯罪等等。该类案件的相对不起诉率和缓刑适用率较高,刑事处罚相对较轻。
  二是刑事处罚相对较重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健康发展,践踏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黄、赌、毒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该类案件被判处三年以上实体刑罚的占比较大,相对不起诉率和缓刑适用率较低,刑事处罚相对较重。
  三是需要因时因势重点关注的案件类型。如,当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该类案件也是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主要案件类型,占比超受案数的三之一。该类案件在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下,无论在打击范围还是在刑事处罚的结果上都保持着较严的基调。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办案刑事案件中宽严失衡的表现及原因
  (一)宽严失衡的表现
  一是个别犯罪过于强调“宽的一面”。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过分关注危害后果是否发生、犯罪所处的形态或行为人在共犯中的作用,从而将重罪案件当作轻罪案件办理。比如,对于个别故意杀人犯罪仅因未遂,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量刑极轻。这显然与对这类具有反社会、反伦理和内在恶性的犯罪应予严惩的刑法理念不符。
  二是个别犯罪过于强调“严的一手”。对于经济类犯罪刑法的谦抑性不够,比如,对于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的入罪门槛和标准把控尺度不够审慎,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风险较大,大量即使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也未能适用缓刑。又如,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未能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宽严区分”,“一刀切”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为了形成打击战果,会人为控制不捕率、相对不起诉率和缓刑适用率等数据指标,没有将应重点打击的诈骗罪与下游犯罪区分开来,导致原本可以从宽处理的下游犯罪被当作与诈骗罪同等恶劣的犯罪类型从严对待。
  (二)宽严失衡的原因分析:
  基层检察院出现上述案件处理的宽严失衡,虽然有个案的具体特殊情况,但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未能区分案件类型,宽严标准不一。没有甄别哪些案件类型应在总体上保持从宽或从严基调,没有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端导引作用,仅关注个案情节,机械地认为在结果上作了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轻缓刑的案件就是贯彻了从宽刑事政策,在结果上作了从重处罚或判处重刑的案件就是贯彻了从严刑事政策。
  二是未能建立相应案件分流机制,专业化不足。许多基层检察院为平衡检察官案件量的分配,都是采取随机轮案,没有组建专业办案团队,对案件进行分类办理,在办理类案的经验积累和适时的政策掌握上专业性不强。
  三是过分追求检察业务指标数据,忽略质效上的司法规律。过去几年,业务数据通报指标对个案的宽严处理影响较大,为争取好看的指标排位,基层检察院难免会通过适时的工作调度,对部分类型的案件作出迎合数据上的“宽严”调控。
  三、基层检察院做到做好“宽严相济”的方法与措施
  (一)全面把握政策内涵,确保“宽严有别”
  “宽严相济”的核心就在于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灵活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
  1.要在相对静态中对几类常见犯罪作“区别对待”
  针对基层检察院占比较大或较为常见的几种案件类型,可以在总体上进行“宽与严”的区别对待。比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因家庭、婚恋、邻里纠纷,偶发矛盾冲突引发的犯罪,数额较小的侵财性案件,应在总体上保持审慎态度,体现刑法宽的一面。对于严重暴力犯罪,黄、赌、毒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和职务犯罪,以及为寻衅泄愤、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应体现刑法的震慑力,保持从严打击的总体基调。
  2.要在关乎大局大势的动态中对个别案件类型作“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是对大局大势的动态司法回应。比如,为迅速遏制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这类案件应保持从严打击的总体基调,但由于该类犯罪整体上并非罪大恶极的重罪,面对突然猛增的案件数量,也应保持司法冷静和理性,不能作一刀切。对于上游的电信网络诈骗罪应保持从严基调,对于下游犯罪则应保持相对克制与谦抑,可根据具体案情作从宽处理。又如,对于涉企型刑民交叉的合同诈骗,刑行交叉的非法经营,检察机关既要保持审慎、谦抑的定罪理念,也要坚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从宽政策,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落实“宽严有度”
  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构罪标准。从严绝不等于降低犯罪构成标准和入罪门槛,从宽也不等于放纵,在没有查清案情的基础上,绝不能直接作出出罪或免刑决定,任何时候罪与非罪必须泾渭分明。
  严把“有无逮捕必要”标准。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本身并不是一种惩戒措施,基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必须结合案件本身有无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不能本末倒置,为了实现所谓“宽严相济”而滥用逮捕权,既不能为了从严而适用逮捕,也不能为了从宽而不捕。
  严把相对不起诉标准。诉与不诉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为直接和明显的举措,对于在总体上应保持从宽基调的案件,在无其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下,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在总体上应保持从严基调的案件,除非有特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则上不应适用不起诉决定,从而体现“宽严有别”刑事政策。
  规范量刑建议和缓刑适用。基层检察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印发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在量刑的轻重幅度之间,体现刑罚的宽与严,并认真核查个案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虽然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案件,如果属于在总体上应保持从宽基调的案件类型,原则上可优先考虑作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或缓刑适用,如果属于在总体上应保持从严基调的案件类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作较小幅度的从轻处罚且不适用缓刑,从而在个案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优化案件分流,做到分类办理
  案件管理部门在收案时可根据总体的宽严基调对案件类型进行划分、标识。审查起诉部门则可组建不同的办案团队,打破随机轮案规则,在平衡工作量的基础上,根据总体上需要保持从宽或从严基调的案件类型进行分流办理,实现队伍专业化,提升高质量办案水平。
  (四)落实“一取消三不再”,回归办案本源
  检察业务数据是一段时期检察工作总体情况的数据反映,而非检察工作质量和目标本身,不能将宽严相济作为调控不捕率、不诉率、缓刑适用率等数据指标的手段。
  总之,全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基层检察院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在依法办案中体现“严”的震慑与“宽”的教育功能,更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