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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还可起诉吗?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起于一宗劳务纠纷。经审理查明,王某科于2017年7月跟王某江做安装监控学徒,一直未结到工资引起纠纷。2025年2月21日,双方在警方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江一次性支付王某1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或亲友不得再因此事找对方麻烦。王某江当日向王某科打款兑现了1500元。
  调解过后,王某江认为,学徒工按理说是没有工资的,学会了做师傅才有工资。因时隔多年,王某江未找到当时的工天记录本,记忆中王某科上班总共仅4天,后因工程活少就回家不做了,这有当时的带班师傅为证。按4天班算,学徒最多补偿100元一天,王某科只应获得400元务工补助。至于王某江在警方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遭受王某科的胁迫无奈之下作出的调解协议。且王某科谎报17天工天数,属于不诚信的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王某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科返还多得的1100元。
  王某科辩称,王某江主张返还“多收取工资11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主张不应被法院支持,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纠纷已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并进行兑现。现原告又提出在公安机关的调解是受到被告威胁所签,法院不予采纳。原告陈述被告系学徒没有工资,原告提交的工天数并没有被告签字认可,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也不认可,故原告陈述被告仅上班4天,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多得的”工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被告王某科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是贵州贵正(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涂永鹏。就这宗劳务合同纠纷案所涉的法律问题,记者请教了涂永鹏律师。
  涂永鹏律师认为,原告主张的被告“多收取工资11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其提交的证明等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提交的带班师傅出具的书证无合法公证或见证程序,证人未出庭作证,未依附证人身份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不应当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第二、《治安调解协议书》系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自愿达成,当天原告自愿支付1500元,协议约定的义务各方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存在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现原告反悔并提起诉讼,违反调解协议约定“不得再因此事找对方麻烦”的承诺,更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不应被支持。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的言论与本案工资纠纷无关,属个人情绪宣泄,并非是对原告的胁迫。
  第四、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17天工资,并非“欺诈”,而是基于实际工作天数的客观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调解协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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