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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小区加装电梯产生纠纷 疑点重重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 记者 贾华
  4月18日下午,一场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纠纷的多方协调会,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帝景社区居委会举行,来自区住建局、司法局、街道办、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相关律师,以及帝景·传说小区A4-1-5单元的12户业主参加(部分业主开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了协调会。
  在协调会上,赞成方与反对方立场清晰,互不相让,且反对方当场公开质疑该事件涉嫌操作程序不合法、公然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等,最终双方没有达成共识。
  反对方当场要求12户业主现场进行赞成与反对表决,该提议遭到赞成方拒绝,赞成方提议反对方可走法律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质疑一:业主意见签字表程序涉嫌不合法
  事件起源于2024年8月,帝景·传说小区A4-1-5单元部分业主发起,动议在该单元加装电梯,便逐户征求意见。但在征求业主意见签字表中,只有三、四、五、六楼共8户业主签署的同意意见,却没有该单元一、二楼4户业主的任何签署意见。
  一、二楼4户业主认为,4户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能被剥夺和忽略,表决、表达、知情等权益不能被越俎代庖和凌驾,这份业主意见签字表存在严重程序不合法。而赞成方代表却辩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业主是通过电话沟通征得被征求意见者同意了的。但当反对方要求赞成方提供通话记录佐证时,对方未作回应。
   质疑二:第一时间提出反对意见被无视
  在一份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帝景社区居委会盖章的A4-1-5单元加装电梯业主签字真实性调查表格中,填写显示的是一、二楼4户为“同意不参与”(电脑打印字样),三、四、五、六楼8户显示的是“同意并参与”(电脑打印字样)。
  在一份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中,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电梯公司)、帝景社区居委会、金阳街道办事处均盖了公章,其中帝景社区居委会还签署了“经网格员核实,情况属实”的意见。
  而在一份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签署名为一、二楼4户业主的《反对加装电梯意见书》中,明确表达了坚决反对加装电梯。理由是:加装电梯破坏了原有建筑结构,楼栋埋下结构安全隐患;参与表决人数和参与表决专有面积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此后,这4户业主又紧急递交了第二次《反对加装电梯意见书》。
  针对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的这两份材料,一、二楼4户业主认为,一、二楼4户被他人填写为“同意不参与”,不是这4户业主真实意思的表达,这是公然对4户业主民意和权益的凌驾和侵犯;而帝景社区居委会还签署了“经网格员核实,情况属实”的意见,这是公然对4户业主民意的无视;对4户业主提交的《反对加装电梯意见书》视而不见也不回应,这是对4户业主合法权益的无视。
  质疑三:涉嫌公然制造假公示材料
  
在一份落款日期为2024年10月18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意见单中(附件6),落款并盖章单位为金阳街道办事处。该意见单中叙述:“帝景·传说小区A4-1-5单元拟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已于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1日在单元门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日期10日(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未接到相关业主的异议/接到0名(这个0疑似手工将1改为0的字样)业主的异议。”
  针对这份公示及其内容,一、二楼4户业主认为,公示中叙述的“未接到相关业主的异议”“接到0名(这个0疑似手工将1改为0的字样)业主的异议”,4户业主曾在此之前向居委会和办事处书面提交过反对意见,为何还自称“未接到相关业主的异议”呢?
  质疑四:电梯公司涉嫌越俎代庖?
  在一份落款日期为2025年2月11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中,申请单位为电梯公司,并盖有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公章。受理该备案申请的主管部门是观山湖区住建局,该局的意见是“原则同意备案申请……”并盖有公章。
  据悉,目前观山湖区住建局已经把该局“原则同意备案申请”并盖公章的原件收回。
  另在一份落款日期为2025年4月15日的情况说明中,落款的是电梯公司与两户赞成方业主,并盖有电梯公司公章。
  一、二楼4户业主认为,帝景·传说小区A4幢没有业委会管理,社会事务、公共管理由居委会代管。该楼栋住宅是否需要加装电梯,其备案申请应由居委会或办事处依法作出,其需要依法走法律程序。而电梯公司在未获得业主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没有权利越俎代庖替业主申请。电梯公司连最基本的申报主体资格都不适格。再则,观山湖区住建局“原则同意备案申请”并盖公章,对民情民意、申报过程、申报材料、申报主体、法律法规等是否进行过严格调查、审查、把关?
  另外,一份所谓的情况说明,落款为电梯公司和赞成方的两名业主。一、二楼4户业主认为,小区在管理过程中需要解释和说明,应由居委会或办事处作出,与电梯公司和部分业主何干?
  质疑五:有关各方为何讳莫如深?
  在协调会现场,反对方多次提出,要求12户业主现场表决并签字画押留下赞成或反对的证据,以正视听,遭到赞成方8户业主的严词拒绝。
  在双方僵持不下中,赞成方提议反对方可走法律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而反对方也表示,不排除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公正判决。当天的协调会不欢而散,并无实际结果。
  协调会散会后,记者向赞成方业主代表和观山湖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提出采访请求,这两方均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记者在该小区A4幢院内看到,该幢院内已有两个单元加装的电梯完成投用,电梯井与既有住宅之间的连廊的确占用了不少空间和地面。记者在该小区A4-1-5单元还看到,从一楼至六楼,每层楼步梯间墙壁上都发现多条大小不一的纵向裂缝。
  “这两部电梯加装投用后,本来就窄小的院落公共空间缩小了,窗前的采光和视线也被遮挡了,现在一走进小区,两幢电梯井建筑物高耸在眼前,的确有碍观瞻。”该小区三单元的一位业主表示。
  而一位居住在高层的业主表示,随着年龄的增长,从一楼爬到六楼确实有些难度,安装上电梯,的确能减轻高龄老人艰难爬楼的痛苦。因此,也希望住在低楼层的业主,能体谅住在高楼层业主的苦衷。

  律师说法
  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指引加梯方业主合法合规申请
  针对该事件所涉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的聂佳玲律师。
  聂佳玲律师认为,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试行)》的规定,加装电梯按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为单位进行申请。加装电梯应当征询该电梯加装处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该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后,申请人代表全体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帝景·传说小区A4-1-5单元业主需要加装电梯,应当征询所有业主的意见,如反对方业主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立场,应视为对征询意见的反馈。如确实没有征询该单元一、二楼4户业主的意见,可能会导致表决程序不合法。
  聂佳玲律师认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易引发邻里间矛盾,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在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楼层业主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权利。还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对法定的比例条件、提出异议的权利,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应进行更加审慎、细致的审查,细化完善行政许可审核程序,指引加梯方业主合法合规申请。同时应考虑比例原则,保障小部分业主群体的合法利益,充分听取利益受损业主的意见,争取对其权益的损害降至最低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是:具有公共属性,全体业主共有、共享、共管的共同事项,共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物权,只有以“建筑区划内”和“整栋建筑物”为界限、并没有以“单元”为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土地管理法》第12条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和外墙、侵占共有土地使用权,都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另据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贵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案(试行)》通知([2021]356号文件)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拟加装电梯的单元全体业主自行协商,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向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同意。全体业主在充分协商、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加装电梯意愿,形成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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