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吴楠
输入明确指令,DeepSeek、豆包等AI工具不仅可以自动撰写文章、报告、诗歌等文本,而且可以生成图像、视频、音乐等。但随之而来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逐渐引发社会各界热议。近日,一起涉及AI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再次将这一热点引入公众视野。
AI生成内容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主体如何判定?如何在技术进步与法律适配之间找到平衡?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独创性之辨:AI生成内容能否称为作品
2023年2月,在上海从事艺术设计的林先生利用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并使用修图软件进行多轮设计修改,最终形成《伴心》图。2024年,他发现这幅作品被两家公司用于网络宣传。沟通未果后,林先生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伴心》在场景、环境、色彩等方面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此案之前,北京、武汉等地也出现过多起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该内容在生成过程中是否融入了人类的智力投入和独创性表达。
AI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是讨论著作权归属的基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认为,AI生成与AI辅助创作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是AI系统依据输入指令,按照算法逻辑进行数据处理后自动输出信息的过程;后者则是将AI作为使用者的创作工具。当前关于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初步共识是:输入简单、平庸的提示词所输出的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而存在争议的是,若向AI系统输入相对复杂、体现一定创意的提示词,并通过不断修改后输出的内容,是否可被认定为作品?若是,提示词与修改选择需复杂到何种程度?著作权人究竟是谁?侵权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青年学者逯达认为,根据这一规定,独创性是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实质性标准。随着技术发展,AI生成内容在某些情况下确实表现出独创性特征,因此,这些内容应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归属之争:谁是AI创作的真正作者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需要在“人类创作主体性”与“技术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果AI生成的独创性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归属问题在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提出“贡献论”来明确著作权归属:若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则依据用户、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利益分配。也有学者主张赋予AI拟制的法律人格,其自主生成的作品著作权应归属AI所有。逯达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AI视为类似法人的新型拟制法律人格,通过设立代表人制度以弥补其意志能力不足的问题,这是解决著作权归属争议的合理路径。
管育鹰也强调,若无足够证据证明人类在使用AI工具生成内容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劳动或进行了独创性表达,该内容一般不构成作品。主张作品归属权利的人,应提供充足证据,如创作草图、修改润色过程等,以证明其对生成内容的实质性贡献。如果无法提供原始草图等证据,而是通过输入提示词后反复调整修改生成,且修改内容具有独创性,也可就该部分内容享有著作权。但此类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不得损害AI系统所调用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聂洪涛认为,在现有理论争议中,“开发设计者说”忽略了使用者在具体创作过程中的实时干预,可能导致重复保护;而“拟制人格说”则由于AI缺乏责任能力与伦理意识,难以被实践接受。在开发者与使用者分离的情况下,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权利归属,既尊重市场主体间的合意,也避免因法律空白引发权属混乱。
边界之问: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基础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内容的保护上尚无明确规定,应当如何界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在采访中,多位学者表示,应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基础,结合技术特性重构著作权法的适用规则,在激励创新与保护原始权利之间建立动态平衡。
管育鹰认为,今后将不断涌现通过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若将这些算法自动运行的结果一概视为作品并赋予著作权保护,既不符合鼓励独创性智力成果的立法初衷,也易在实践中引发大量纠纷。应坚守“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便提示词具有一定创意,也不足以认定其生成物为作品,进而主张著作权。然而,若使用人输入自有的原创素材,借助AI辅助创作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基于他人作品经AI反复提示、编排、调整后生成具有独创性的演绎内容,亦可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对于AI辅助创作的保护边界,即便立法暂未完善,也可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原理加以判断。但由于当前司法裁判标准尚不统一,仍需更明确的制度指引。此外,若AI生成内容涉嫌侵权,亦应厘清AI系统开发者、运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机制。
制度之思:为技术之翼系上法律缰绳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将深刻影响AI产业发展与社会创作生态的演进方向。“建立契合现代技术条件下内容产品生产方式和生产力发展的著作权制度,有助于促进相关生产要素投入,推动创作活动繁荣。”徐珉川认为,对于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和AI生成内容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现有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提供应对。但随着AI技术深度介入创作实践,围绕算法训练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数据权利人、AI服务商、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仍有大量理论与实践问题亟待明确。目前,更需法学研究者与司法实践者深入理解AI技术的运作逻辑与商业生态,准确把握产业各方真实利益诉求,从创作实践出发探索合理、合法的著作权解释路径。
“推进著作权制度完善的本质,在于在技术变革中坚守‘激励人类创作、促进知识传播’这一立法宗旨,并通过动态调整权利边界,实现技术创新与人文价值的统一。”聂洪涛认为,应通过精准划定“机器工具性”与“人类创造性”的边界,既充分释放AI技术红利、降低创新成本,又保障人类创作在著作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从而实现“技术进步—创作激励—文化繁荣”的良性循环。
逯达提出,应构建AI生成作品保护的特殊原则,将具有独创性的AI生成内容纳入作品范畴,并明确具体认定标准;可探索赋予AI拟制法律人格以解决权属争议,建立著作权归属的判断依据;同时,需明确投资者、设计者、使用者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与利益协调机制。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既是技术进步与法律适配之间矛盾的集中体现,也折射出平衡人类创作主体性与推动技术创新激励的深层命题。在算法与灵感的交汇处,法律的使命不在于偏袒其一,而应为人类智慧与技术进步架起共生共荣的桥梁。唯有既守护人类创作的火种,又为技术之翼系上法律的缰绳,才能在数字文明的星空下延续人类创意的恒久光芒。
案例
用AI洗稿造新闻博流量,当心获刑!
近日,一则“顶流明星在澳门赌博输了10亿”的消息在互联网平台传播,引发网民热议和猜测,相关话题频繁登上微博热搜榜。然而经公安部门调查,这条消息是某网民为了博取流量,用AI软件生成的假消息。该网民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用AI软件制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该行为非法盈利达到一定数额,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AI洗稿”生成假新闻案件,2025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发现谣言,警方锁定源头
2024年4月,一条内容为“上海某地惊现‘骨灰房’”的假新闻在网上广泛传播,文章除了耸人听闻的内容之外,还配有虚构的图片,让不少网友信以为真。上海警方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了这一舆情,经过核实,文章内容均系捏造。警方很快锁定了文章的发布者,居住在云南一个小县城的00后女孩王丽。
王丽向警方交代,2024年3月,她偶然间在一个群聊中,看到有位自称“老徐”的网友发布自媒体创业培训等信息,她立即回复对方,表示要参加培训。随后,她在对方指导下,在一家网络平台上注册了账号,摇身一变成了“自媒体”。
老徐告诉王丽,他每天会登录王丽的账号存入稿件,王丽点击发布即可。起初,王丽还会对存入草稿箱的稿件内容进行简单核实,随着稿子越来越多,她逐渐不再看内容,只管点击发送。王丽每天都会发布三四十篇稿件,而那条“上海某地惊现‘骨灰房’”的不实信息,正是“老徐”存入草稿箱内,由王丽点击发布的。
警方依据王丽提供的线索展开追查,抓获了一个经营洗稿发帖业务的犯罪团伙。据调查,这个自称“老徐”的人名叫徐杰,他和罗文、刘侃三人一起在2023年6月买下了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商经营、视频剪辑等业务。
2024年1月,他们觉得公司收益太低,于是转型做起了自媒体。这一过程中徐杰发现,某家国内大型新闻平台有创作者激励机制,会根据自媒体博主的流量予以“流量奖励”,于是他动起了歪脑筋,编纂假新闻以获取流量。
为谋利益,AI造假近千条
如何将假新闻编得“又快又好”,又博人眼球呢?徐杰等人想到了AI软件。他们将网上搜到的新闻输入软件当中,并对AI下达改写指令:“标题要劲爆、结论要有争议、改写内容要博人眼球。”经过AI的编纂和改写,一条条内容猎奇的虚假信息诞生了。
为获取更多的平台流量奖励,徐杰等人以“自媒体创业培训”为幌子招募了一批学员,指导他们在某网络平台注册多个自媒体账号,将假新闻分发到学员账号的草稿箱内,由学员们进行发布。
截至案发,该团伙指使学员注册了1100余个自媒体账号,发布了诸如“三星堆遗址挖出航母、核潜艇”“英语退出高考”等AI假新闻近千条,非法获取平台流量奖励5万余元。
徐杰等三人分工严密。徐杰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招募学员、利用AI生成假新闻,并指导学员发布;罗文负责招募学员并指导他们注册账号;刘侃则负责为学员发放提成等。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
经审查,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认为,该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徐杰、罗文、刘侃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编撰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发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对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2025年1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杰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对徐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罗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刘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王丽被另案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所在地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妇女》杂志)
声音 李明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应平衡产业发展与版权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
现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多个国家的重视,但是我国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领域研究还主要聚焦于作品的数字化问题,以及近年来兴起的人工智能等相关议题。关于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诸如“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及我国作为拥有世界领先互联网产业规模的国家,如何平衡产业发展与版权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
易健雄(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不宜把“推定知道”与“应当知道”划得泾渭分明
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看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与责任的问题,故不宜把“推定知道”与“应当知道”划得泾渭分明,在特定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反证确实不知道的,也可以将特定情形归入应知而未知的范畴。
郑友德(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网络传播与平台责任的配置应是对等的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平台的主要义务是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内容的移除和拦截,如果不及时执行,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平台需要承担主动的监控拦截义务。在此问题上,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版权权利人、平台、用户以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传播与平台责任的配置应该是对等的,既能够让信息快速流通与共享,又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在这四个方面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
杨光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应允许互联网平台与著作权人合作设立过滤机制
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更加平衡和有效的机制,既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够鼓励互联网平 台的创 新和发展。建议把过滤机制看作是确权、授权和侵权治理的结合,在现阶段规范匮乏且难以作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应允许互联网平台与著作权人合作设立过滤机制,同时引入《民法典》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完整的反通知程序和救济程序认定为平台自身责任的范畴,让过滤机制真正落地。(记者 张帆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