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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贵阳闭幕
《贵州省消防条例》完成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期“人大讲坛”举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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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任莉)3月27日,《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是畜禽资源大省,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丰富,种质特性优异,畜禽遗传资源总数位居全国第三。目前,全省有32个畜禽遗传资源入选《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其中从江香猪、长顺绿壳蛋鸡、兴义矮脚鸡3个品种入选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制定《条例》,对于加强本省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采用“小快灵”的形式,共29条,主要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的政府及部门职责、资源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畜禽产业发展实际。
《条例》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职责进行了明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条例》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根据《条例》,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由资源所在地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鉴定材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此外,为加强保种主体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保种效果,《条例》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采集遗传材料,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内的禁止性行为等进行了规定,并就在核心保种群内导入非本品种的畜禽或者其遗传材料进行杂交的行为设置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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