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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贵阳闭幕
《贵州省消防条例》完成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期“人大讲坛”举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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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条例》完成修订
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任莉)3月27日,《贵州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事关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压实职能职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条例》规定,教育、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气象、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关于强化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条例》对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训练基地和普通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站等建设予以规定。同时,明确城乡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内容,确保火灾事故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针对加强火灾防范和新兴、重点领域消防监管,《条例》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监管部门。
特别是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电动车相关消防安全问题,《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关于调整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督促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还补充了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的罚则。
此外,在消防安全教育方面,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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