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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现场。通讯员 王敏 摄

  本报讯(记者 任莉)3月26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继续审议。
  2024年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一府一委两院”、省直有关部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召开论证会,并在安顺市开展调研。今年3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作为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依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于1992年5月通过,2007年11月重新制定,为保障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实施好上位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2024年11月13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条例<修订草案>》提请首次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表示,《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重新修订,将更好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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