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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图片来源于网络)

  ■ 记者 贾华
  【案情回放】2022年5月,杨某与黄某某在网络上相识。网聊半年后,两人擦出爱情火花,开始异地恋。感情稳定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开始同居。异地恋期间,黄某某多次自费前往杨某工作地与其见面;杨某也在节假日及两人恋爱特殊节点多次通过微信给黄某某发红包、转账,金额有520元、1314元不等。2023年11月,双方因工作、性格等原因分手。
  分手后,杨某觉得恋爱期间在黄某某身上花费较大,自己“很不划算”,便要求黄某某返还钱款。但黄某某拒绝返还,杨某遂到息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黄某某返还“恋爱花销”共计2万余元。
  【法律解析】息烽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赠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案件焦点在于黄某某是否应该退还杨某的转账费用,双方之间的赠与是否有效。仔细审查双方递交的证据后,法官认为,原告杨某诉请返还的钱款中,既包含520元、1314元等特殊意义的转账,也有1000元、2000元的大额转账。原告表示其中的大额转账系异地恋期间给被告支付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对此,被告提交的车票凭证能够证明。
  考虑到原、被告确实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且双方在恋爱期间感情深厚,产生花销实属正常。对于520元、1314元等包含特殊意义的转账,未超出双方当事人日常恋爱生活所需,系一般赠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在向原告释法析理后,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购买礼物、进行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元、1314元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对于较大金额转账,如购房款、购车款等,往往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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