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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信息牟利 被告人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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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信息牟利 被告人获刑一年
(图片来源于网络)
■ 记者 贾华
【案情回放】近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为牟取利益,受樊某邀约从上海乘坐飞机到贵阳,在贵阳某地办理电话卡后又提供身份证信息,以自己的名义帮助他人注册登记了一家名为“贵州某某贸易”的公司,并协助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密码及绑定的电话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约定可以获得报酬人民币5000元。经查实,该对公账户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其中收到受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律解析】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身份信息为他人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田某某系初犯,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身份信息是我们个人的重要隐私,随意售卖或者出借身份信息,极易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红线。若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请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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