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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作伪证 法院:训诫并罚款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在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证人罗某某出庭作证,庭前证人罗某某向福泉市人民法院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庭审中福泉市人民法院再次告知虚假作证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证人罗某某在出庭作证过程中,仍虚假陈述被告打电话借款后亲自到原告家借款的事实,且隐瞒转账款项的真实来源。
  福泉市人民法院结合被告的陈述及调取的案卷材料查明该笔款项并非借款,不存在被告电话借款的情况后,证人罗某某见无法再继续隐瞒,便如实承认了虚假陈述的事实及原因。承办法官将罗某某传唤至法院,进行训诫谈话,罗某某当场承认错误并提交悔过书。该案在一审判决前,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原告已提出撤诉,被告对原告撤诉亦无异议。
  【法律解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证据除了转账流水之外就是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虚假陈述作伪证,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但鉴于该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证人认错悔过态度良好,福泉市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理,依照规定,对证人罗某某处罚款500元。
  2024年12月30日,福泉市人民法院马场坪人民法庭对该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证人罗某某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证人罗某某明确表示不复议,并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企图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捏造事实等手段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依法应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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