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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 李南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成为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就决定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时强调,“把中国式现代化蓝图变为现实,根本在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历史使命。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同时,现代化意味着生产关系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意味着“人的解放”与“生产力的解放”。法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良性互动的守护者与助推器,通过对生产关系与社会结构调整中某些方面进行肯认、引导、促进与维护,有力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需求,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注入强劲动能。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牢牢把握和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特色,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确保中国式现代化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法治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第二至第十四部分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部署改革的具体内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能否准确把握法治的功能与定位,决定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决定》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并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改革目标。
  指导原则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通过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自身的制度建设,为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稳定、统一、高效的治理基础。而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能确保良法善治落到实处,筑牢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根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让全社会感受到公平正义,形式正义要求法治实施中的国家权力合法依规、及时高效、程序正当、外观中立,实质正义则要求法治实施努力达到个别公正、权利义务统一、符合理性判断的结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法治的完善应当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双重实现,如果形式正义脱离了实质正义,将会丧失法治的价值与根基,而为达到实质正义的目的,也必须依靠形式正义的手段,二者辩证地统一于法治实施的过程之中。此外,中国式现代化植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进,发展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不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之路,更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其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国共产党的红色法治基因与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成果融汇贯通。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特别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文化基础与思想来源,并注重对中国红色法治基因的传承,汲取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建设的丰富养分,做到“不忘初心、不忘本来”。在扎根本土的同时更要以开放和包容的姿态,认真学习世界各族人民创造的优秀法治成果,做到立足本土,放眼世界。
  具体内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回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中的问题与需求。当前,中国式现代化依然面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如,市场体系仍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仍存短板,等等。《决定》中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等具体改革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回应上述改革内容。例如,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决定》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等,并围绕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提出完善产权制度、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企业退出制度等要求。又如,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中,《决定》要求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并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决定》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分也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内容予以回应,例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中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中要求“稳妥推进人口小县机构优化”,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中要求“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等。同时,改革的本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国企与民企、农村与城市、发展和安全等关系,为更好激发全社会内生动能创造良好的制度生态。为此,《决定》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分提出“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推进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等要求,以更好保障各方面的正当权益。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过程,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已有制度需要不断健全,新领域新实践需要推进制度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法治效能。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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