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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筑牢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基石
  ■ 张可
  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具有压舱石的意义和作用。只有立法夯实了,法治建设才能顺利推进。《决定》从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宪法实施制度、优化立法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升立法质量、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机制以及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信息平台等方面,对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如何做、怎样改进行了具体的表述,为新时代我国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决定》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这意味着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宪法至上原则,确保所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都符合宪法精神。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确保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相关法,如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等,为宪法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宪法意识,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
  宪法不是纸上条文,是具有鲜活、强大生命力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确保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其中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举措。这一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定期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宪法实施情况,接受人大监督,确保宪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制度和要求在实践中得到全面落实。此外,还要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宪法监督也必须得到加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通过建立健全的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宪法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总依据、总规矩。
  三、优化立法工作格局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然要求优化立法工作格局,《决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这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党委领导是立法工作的政治保证,人大主导是立法工作的核心要求,政府依托是立法工作的重要支撑,各方参与则是立法工作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在这一工作格局下,要进一步加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紧密依托政府部门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为立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推进立法工作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加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和统筹性,确保立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四、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决定》强调要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这意味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修改、废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适应性。在重点领域方面,要围绕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加强立法;在新兴领域方面,要紧跟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步伐,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外领域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修改,提升我国在国际法治建设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通过加强这些领域的立法工作,不仅能够有效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还能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五、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决定》要求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工作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民主立法要求立法工作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立法则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在具体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要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及时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要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这意味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确保法律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防止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通过完善这些制度,可以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六、探索区域协同立法
  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决定》提出探索区域协同立法。这一举措旨在通过加强区域间立法工作的协调与合作,实现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立法成果的共享共用。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建立区域立法协作机制和工作平台,加强立法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可以针对区域共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措施;可以加强区域间立法成果的相互借鉴和转化利用等。通过区域协同立法,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还能够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可以充分发挥各地区的优势,形成互补效应,提高立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解决跨区域的法治问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七、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
  党内法规是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决定》要求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通过健全这一机制,可以提高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在具体实践中,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机制,确保党内法规的制定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要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合工作,避免出现相互矛盾或者冲突的情况;要加强党内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工作,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通过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不仅能够加强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还能够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八、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社会,《决定》提出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这一平台将汇集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资源,为社会各界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通过建设这一平台,不仅可以提高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可获取性,还可以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执行工作。同时,这一平台还可以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和参考依据,促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此外,这一平台更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客观上起到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促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决定》为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勾画蓝图、确定目标、指明方向,对此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严格贯彻落实,通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优化立法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以及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信息平台等举措的实施,必将使我国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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