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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实践路径
  ■贾梦嫣
  工业化是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地方层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新型工业化向纵深发展。2023年,我国全部工业增加值约39.9万亿元,占GDP比重的31.7%;制造业规模占全球30%以上,连续14年位居全球第一。发展新型工业化,必须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历史经验证明,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根本因素,而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找到的治国理政的最好方式,推动新型工业化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型工业化关键领域重大变革,构建多元工作格局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强调根据法律规则和法律思维规则进行思考,蕴含着对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程序之治、理性之治等核心理念的追求。在今日之中国,法治与改革并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中国社会的发展既需要全面推进法治,也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如果不运用法治方式拓展改革,改革也会走向死亡。新型工业化是立足新发展格局、蕴含新发展理念的顶层设计,重点聚焦解决制造业要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的问题,是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必要之举,是我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创新实践。
  可见,新型工业化既是发展议题,也是改革议题。一方面,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活力动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推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改革,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另一方面,推进新型工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谋划、综合施策、重点推进、强化协同,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凝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些涉及关键领域、重大变革的问题和挑战也更加明显。因此,从宏观上说,需要以法治方式,即已有的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理念等,为新型工业化发展提供路径指引、提供合法的动员途径、提供凝聚共识的长效机制;从微观上说,需要通过适当层次的立法,创设、调整、完善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规则体系和体制机制。
  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和数字法治水平,助推形成有利于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创新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生产关系则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新型工业化的落点在“工业”,核心在创新。要想推动创新,特别是长期的可持续的创新,必须着力构建符合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导向的生产关系。
  提升知识产权法治水平。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根本转变。早在1950年,我国就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法规,对知识产权制度作出初步探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98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前身“中国专利局”成立,同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2年,《商标法》审议通过,开创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先河。随后,我国相继加入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逐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出台,知识产权被上升为国家战略。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治发展水平是与该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能力水平分不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我国的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打上了精彩的注脚。根据WIPO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GII),2023年我国创新指数排名达到第12位,拥有的全球百强科技创新集群数量首次跃居世界第一。但是,我国仍然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科研资源分配、创新成果转化和收益分配等方面面临阻碍和挑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更需要尊重科研逻辑,为科研人员“减负”的同时进行有效“放权”。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形成以国家发展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抓手的良性发展格局,需要持续探索。
  提升数字法治水平。数字技术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意义最为重大的代表性技术,随着数字技术向各个产业部门的进一步渗透和赋能,工业和制造业的数字化转型将成为数实融合的主要领域,也是形成新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3年)》指出,全球范围内,世界主要数字经济大国产业数字化转型逐渐“硬化”,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成为各国施策重点,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方兴未艾,相关政策部署不断强化。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加速了数字法治的变更和社会治理方式的优化。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提供了创新性的思路。此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国已有21个省市共出台了25个数据相关条例,地方数字立法省级覆盖率达到67.74%。但是,在数据确权、数据交易等规则的构建等方面,法学界还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加快完善与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秩序,加强数字经济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丰富数字经济规则供给。
  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法治规则,提升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再配置效率
  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是发展新型工业化的主体,企业有活力,发展新型工业化才有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说,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发展的软实力,是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为市场主体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DB),我国营商环境指数全球排名从2009年的86位跃升至2020年的第31位。在我国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生历史性变革和持续好转的同时,也要警惕近年来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背景下一些问题的“回潮”“重现”。例如,在产权保护方面,既要注重运用法治方式规范经济行为,也要兼顾我国特殊历史与现实造成的产权状况,妥善处理在过去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某些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历史问题,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这些企业历史中的不规范问题。此外,还应当特别关注政府和国有企业、平台公司的履约诚信问题,避免因特殊主体拖欠账款、不诚信履约等行为给营商环境带来的破坏。
  完善破产法治规则。资源的有限性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必要性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前提,明确产权的存在和界定则为市场资源的流动提供了初始前提。当初始产权的使用效率不高时,就可能需要进行资源的再配置,并在这种再配置中完成工业生产体系的重塑。破产是一种“破坏性创造”,对于利用市场机制、经济方法、法律手段实现落后产能的清理,深化结构性改革,化解产能过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加快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功能,构建协调统一的市场退出制度,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有序退出。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贵州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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