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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促进公民心理健康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
会议现场。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文媛 摄

  本报讯(记者 任莉)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继续审议条例草案。
  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赴省第二人民医院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论证会。
  4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根据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精神卫生相关工作,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还要求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环境,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成员”。
  在原《条例(草案)》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定期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评估筛查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增加了“开展相应的干预指导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内容。
  《条例(草案)》增加了“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支持配合精神障碍患者接受诊断、治疗和康复,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内容。同时,规定市、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至少在一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或者精神心理门诊,将原“将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此外,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不仅对参保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制定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发展政策措施,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救助。
  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还对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职称评定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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