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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物业服务 建设和谐社区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本报讯(记者 任莉)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继续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修订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1日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和立法专家库专家参加的论证会;2024年1月11日至12日,4月16日分别赴正安县、遵义市红花岗区开展调研。
  4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物业管理纠纷怎样处理、业主权益如何维护、业主委员会成员权力规范、维修资金如何使用等群众关切热点,成为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内容的重点。
  如,在原《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五项中的“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后增加“协调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将“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将“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进行整改”修改为“对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审查发现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应当进行整改”。
  针对备受关注的维修资金使用问题,将原来的“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支出等事项前,应当告知向社区(村)党组织、居(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听取意见和建议”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支出等事项前,应当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可以启动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紧急情况中,增加了“房屋屋顶漏水、外墙渗水”的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还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其他业主签名”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丧失业主身份或者单位业主撤销授权的,其成员或者候补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款项。
  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明确鼓励和引导业主中的人大代表、公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经验的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而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值得一提的是,结合当前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建设单位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划配置车位(库),并按照有关标准为固定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此外,新修改的《条例(修订草案)》还对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经过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出台后将更好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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