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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
会议现场。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文媛 摄

  本报讯(记者 任莉)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继续审议该《条例(草案)》。2023年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初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赴遵义市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论证会。4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就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
  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慈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新修改的《条例(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是重要的修改内容。
  在原《条例(草案)》第八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的第三项,将原来的“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提供服务”修改为“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依法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慈善资源,提供需求信息,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慈善活动,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第二款句末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修改后的文本更加精简明晰;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七条合并,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整合慈善组织、慈善服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慈善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为慈善组织提供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
  关于“个人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规定,新修改的《条例(草案)》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修改为“个人求助信息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
  值得一提的,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内容,明确“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开的慈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发布的慈善信息一致。”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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