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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法院:庭上庭下双调解 达成协议促和谐
  本报讯(通讯员 张利明)近日,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独山县人民法院庭上调解未果后,又经庭下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矛盾得到圆满化解。
  被告潘某某系荔波县佳荣镇57岁的村民,潘某某于2023年10月预付2.9万元向他人转让得收割机后,到独山县打羊乡墨寨村收割稻谷,2023年10月11日,在为原告莫某某收割稻谷时,由于出米过程中输送设备堵塞,潘某某打开检查口进行人工疏通,要求原告帮忙开拉口袋,后潘某某启动机器,导致原告右手因口袋牵扯下滑进入未关闭的检查口被绞伤,5个手指仅有拇指保留。原告受伤住院治疗23天,共计产生医疗费45325.46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右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完全缺失,评定为人体七级伤残。潘某某多方筹集资金向原告支付48000元后,再无力支付剩余赔偿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潘某某赔偿治疗费、营养费、器具费等损失共计561293.46元。
  承办法官庭审后组织调解,经多次释法明理,原告愿意降低赔偿请求为诉请的50%,但要求一次性支付,被告表示,因妻子长期重病在床,家庭经济困难,最多能再赔偿15万元,且需向银行贷款后分期付款。双方调解无果,且情绪激动,均表示会采取过激行为。承办法官考量判决将导致双方矛盾扩大,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故第二天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在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心声,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行为的利弊,双方终于冷静下来,在考虑对方的困难后,原告再次降低赔偿数额,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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